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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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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問題

留言內容:
車禍狀況為一年多前我騎車綠燈直行,對方也是騎車闖紅燈撞到我的車尾,我只有輕微擦傷,但對方倒地昏倒,有立刻通知救護車與警察來到現場,送醫治療之後對方還是一直昏迷不醒,警方調閱監視器有拍到車禍情況,可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因為對方沒做筆錄無法判定,也因此無法申請肇事鑑定,一年後對方過世,因為我當時的強制險過期,所以現在對方家屬要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但對方的死亡證明書上是寫自然死亡(對方已經80多歲),想請問一下: (1)這種情況對方應該還是可以申請醫療給付,那殘廢給付也能申請嗎? (2)如果對方申請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那代位求償部分會先釐清肇事責任嗎?還是我要負全部的錢呢?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3月7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如臺端所述,臺端所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