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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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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留言內容:
我想請教 車禍雙方和解時我方沒有強制險 在和解書內可否註明已包含特別補償基金之賠償範圍? 因為我怕對方事後反悔 因為在你們的法規43條裡好像有說意思需經過你們基金會同意 請問要如何經過你們同意呢? 需要什麼文件或證明嗎??是要請你們也派人到現場見證調解委員會嗎? 謝謝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2月9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及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故依臺端留言內容所述對方事後反悔而請求特別補償基金之情事,應屬本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對方自臺端已獲有之賠償,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轉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