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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滿一年後聲請殘廢認定補償,殘廢補償金須先扣除和解書金額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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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滿一年後聲請殘廢認定補償,殘廢補償金須先扣除和解書金額嗎?

留言內容:
六個月內和解,對方無強制險,和解書註明未含特補基金補償,事故滿一年後聲請殘廢認定補償,殘廢補償金須先扣除和解書金額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8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如為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受害人於申請補償金(含傷害醫療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時,本基金將依上開規定,於補償時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