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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項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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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項目

留言內容:
前幾個禮拜發生車禍,導致尾椎骨挫傷,到現在都還沒好,這幾天去警察局仔細看錄影畫面,她違規逆向行駛,這陣子都是由媽媽在家照顧我,警察說一看就知道是誰違規(她違規) 1.如果請求賠償由家人照顧費用一天24小時是以多少為計算標準? 2.車禍導致尾椎骨挫傷應該要求加害者賠償多少? 3.原先我的媽媽負責的三餐,但現在因為受傷行動不便,導致三餐都必須購買外食,那生活費是以一天伙食費多少計算 4.醫藥費都是健保給付能要求加害者賠償嗎? 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4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台端所詢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 (二)復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三)又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2款所稱膳食費,限於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免附收據。 四、另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之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