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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代位求償後續追討
您好~ 我爸爸年初因酒駕吊銷駕照 年中發生車禍所以無照 機車從汽車側面撞擊 對方申請強制險理賠 約九萬多 初判表對方肇事責任對方比較多 因為強制險代位求償 9萬多 當初和解也有包紅包 現在保險公司要提出 調解庭 想請問 該怎麼談 如果九萬多需要全部賠償 請問可以分期嗎? 爸爸是臨時工 沒有薪轉沒勞保 有一天沒ㄧ天 請問是否可以 分期給保險公司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無照駕駛)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至於「保險公司求償之數額9萬多元是否需要全部賠償?是否可以分期償還?」乙節,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物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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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無強制險 裝牙冠
申請特別補償金時 裝牙冠的證明文件一定是要(收據) 明細表 不行嗎? 牙醫診所進行補發收據要加錢。此部分是否能夠補助?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1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應檢具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以及醫療費用收據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等文件正本。故 台端申請補償金時,有關裝牙冠的證明文件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至於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補償要件,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有關向醫療院所申請補發醫療費用收據之費用,尚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補償金之給付項目。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游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10,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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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肇逃無人受傷,可否申請特別補償理賠?
請問車禍對方肇逃,警方只留我姓名電話,沒做酒測也未給交通當事人登記聯單,警方說現場監視器故障沒辦法找到肇事者。 這樣子可以申請? 如果可以需要準備那些東西?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請求權人依本法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申請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醫療費用收據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七)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八)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九)如經法院民、刑事判決或和(調)解者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檢附判決書、和(調)解筆錄或和(調)解書影本。 (十)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三、另台端所詢事項,建議 台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或需補正項目,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或通知。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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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書
申請特別補償金的一些疑問如下: 1.診斷證明書上如果已寫有門診次數的話,那是否還需付上收據呢? 2.中醫部分能申請理賠嗎? 3.中醫診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傷已有寫門診次數是否需付上醫療單據呢? 4.中醫的醫療單據是自行影印的還是一定要有與副本相同的章呢?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理賠,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檢具「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另留言所提中醫治療部分,須具有我國中醫師執照及為合格醫療院所之條件,至於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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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向保險公司追討回之強制險金額,是否視為我方理賠對方之金額
兩車擦撞後因為對方受傷腳踝骨折,已申請7萬多元強制險理賠金,保險公司告知,此案健保局也追討8萬多元醫療費用,請問這8萬多元是否也可視為我方之理賠金.因為對方本身為保險業務員,第一時間就開口要50萬,我方實在難以負擔,也已走法院程序進行中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1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台端自得依法主張。 二、另 台端所陳「健保局向保險公司追討8萬多元醫療費用」乙節,應係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向保險公司代位請求,是否得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事涉本案之請求項目及範圍,允由法院依個案具體認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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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強制險理賠金支付
如果在和解協議中已先支付對方醫療費用,那替對方申請的強制險理賠金是否能直接支付到我這邊的帳戶呢?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台端所詢「如果在和解協議中已先支付對方醫療費用,那替對方申請的強制險理賠金是否能直接支付到我這邊的帳戶呢?」,需視雙方當事人之和解協議內容而定;如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未約定是否扣除,依本法第31條前段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歸還被保險人;如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依本法第31條但書,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予受害人。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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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請問機車相撞,車禍初步研判書沒有寫那方是肇事者,甲方強制險過期未保乙方向你們跟甲方討錢,甲方一定要照上面的金額給乙方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依本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復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三、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部分項目有費用上限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四、故依 台端留言內容,乙方如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予以審定及給付補償金。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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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含強制險還能再申請嗎
您好我想請問,我本人在去年9/24騎機車被違停的汽車開出門撞到,導致膝蓋骨折,當初爸爸幫我去談和解時和解書上有勾含強制險理賠了20萬,但是和解後還是有繼續就醫,而且在上星期四也再去醫院開刀拔釘子,那這樣還能夠再像對方的強制險申請理賠嗎,若是可以那要怎麼申請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 台端所詢個案問題,因尚有部分事實不明致無法具體研判,建請可來電洽詢,以便進一步說明。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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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確定,卻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日前至富邦產險公司申請對方強制險之理賠,該專員卻以判決書內容之補償金額未註明不包含強制險為由,無法受理申請醫療費用給付,本人認為這根本已經違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本意,非常沒有道理,本人至今仍未受到加害人補償,試問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供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之給付? 此外,加害人係酒駕肇事且非車主,試問本人是否適用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台端所述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疑義,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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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看護費用申請醫師診斷證明書問題
您好: 詢問欲申請強制險看護費用(36,000元),醫師診斷囑言說明如下: 『該員因上述病情,於105年07月02入院,因病情需要於105年07月02日~105年07月07日轉加護病房, 105年07月18日止,共計住院壹拾柒天,因病情需求建議宜出院休養参個月,建議住院及出院休養期間 宜有專人24小時照護。』 以上醫師診斷囑言說明,保險公司說無法受理看護費用(36,000元)這項申請,需於醫師診斷囑言說明 後面加註『宜看護3個月』才可,似乎有些嚴苛,保險公司所述是否合理? 以上提問,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之傷情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三、建議 台端可逕洽保險公司諮詢該項疑義,如欲查詢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盧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5,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