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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未成年無照駕駛
您好! 我是肇事者的監護人,因孩子未滿14歲未經許可私自騎車肇事,對方向我方保險公司申請機車強制責任險理賠,但是礙於經濟能力無法負擔賠償金額,請問有何方法及管道可以協助讓事情圓滿的呢? 另外,因為對方已經提出傷害告訴,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判之前,若我方對於求償的金額及所附單據證明的合理及真實性存有疑慮,是否可以與保險公司溝通待釐清責任歸屬前,先暫緩代位求償事宜呢?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受監護人無照駕駛肇事乙節,其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以循司法程序辦理為宜。 四、至於「對方已經提出傷害告訴,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判前,若我方對於求償的金額及所附單據證明的合理及真實性存有疑慮,是否可以與保險公司溝通待釐清責任歸屬前,先暫緩代位求償事宜」乙節,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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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
事故是這樣的 甲方與乙方發生車撞,而甲方受傷骨折,醫藥花費十幾萬,而乙方卻沒有購買強制險造成無法賠償醫藥花費,且雙方已簽和解書。 想詢問的是 1.甲方申請特別補償金,是否能拿到理賠? 和解書是否會影響理賠? 2.行照部分甲方已將機車轉賣給機車行,行照已不再,去監理所也無法調閱當事人的行照,這該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故依 台端所述,乙方未投保強制險,故甲方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險保險公司辦理,故申請補償時,無需檢附行照,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扣除賠償之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加害人求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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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後再去和解還要被政府扣除和解金嗎?
事件:我被車撞,對方沒有駕照,沒有強制險,又沒錢。後來達成和解同意不含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後賠我3萬6元,但是去調解寫和解時,調解委員卻說我不管怎麼寫含不含強制險或註明此3萬6的和解金的賠償名目(財損,精神賠償),最終我申請下來的特別補償基金都會把對方付給我的3萬6扣除(我已知我能申請的特補金有八萬,因住院ㄧ個多月)所以不管我怎麼拿對方的合解金都等於白拿了都會被政府發特補金時扣除。問題1:後來調解委員說請我拿到特補金後在去跟對方和解這樣對嗎?問題2:我申請完拿到特補金後再去和解,並註明不含強制險拿3萬6和解這樣可以嗎?政府應該不會打給我或寄信給我叫我還3萬6吧? 困擾了我很久了煩請幫幫我解決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再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故依 台端所述,若車禍兩造當事人已先於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殘廢及死亡,不包含有財損之項目,故如車禍兩造當事人有成立和解,應就財損部分於和解賠償項目及金額中分項列明,本基金就財損部分之賠償金額不予以扣除。 五、如請求權人於受領補償金時,尚無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事實,自無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如請求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再次提出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前揭規定於補償第二次請求金額中扣除請求權人所獲有之賠償金。 六、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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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駕駛
出車禍時,我持的是輕型駕照,騎重型125,若申請強制險給對方理賠,保險公司是否會再回頭向我索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台端持有輕型機車駕照而駕駛重型機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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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至今未有消息
今年四月中車禍至骨折,對方肇事逃逸因而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但至今仍未收到承辦公司 華南產物保險的任何回覆 請問該有方法自行查詢進度?或是有其他管道可確認理賠結果?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8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另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第25條第2項規定。 二、本案據本基金受任人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股)公司(以下簡稱華南產物)承辦人黃先生表示,近日已將新版本之補償金申請書及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意書寄送予 台端,請 台端簽章後寄回,待申請文件齊備後,並經審核無誤即可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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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
為何車禍法院已達和解,為何對方乙方還可以申請強制險補償,而且都是甲方要負擔,既然法院已和解這樣對我們甲方很不公平,如何終止對方繼續申請強制險造成甲方的負擔!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四、依 台端所述,車禍兩肇當事人已於法院達成和解,乙方(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乙方已自甲方(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甲方求償。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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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經法院2審宣判且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後,還可申請強制險殘障給付嗎?
您好:請問~目前經由法院2審宣判且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後,還可申請強制險殘障給付嗎?因對方有保任意險,所以由任意險給付,不足部份由對方給付。因收到判確證明書後,才知又需再次開刀,惟強制險醫療費用申請期限已超過2年,無法申請,本想以殘障給付補貼本次開刀費用,所以上禮拜要補資料給對方產險公司時,想順便請領殘障給付,但產險公司說已經由訴訟且判確,無法請領,想請教有關聯性嗎?倘無法請領,民眾繳強制險用途在哪?因訴訟時,才知有殘障,惟等級有異議,想等法院判決後再請領強制險,所以訴訟中未請求此項,怎收到判確證明後,要請領強制險則被拒?另,上禮拜對方出險當天,雙方有簽契約書不含強制險°求解答,以維護權益,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稱經由法院二審宣判且收到判決確定證明書後,要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疑義,惟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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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進度查詢
家人於今年五月車禍至骨折,對方肇事逃逸因而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但至今仍未收到承辦公司台灣產物保險的任何回覆,承辦人員也無法聯繫到 想請問該有方法自行查詢進度或理賠與否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1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問個案進度辦理情形,建議 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提供申請人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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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禍之重大損失
個人為躁鬱症患者、去年2015年6月7日發生事故,個人為機車駕駛人、該路段內線為直行及左轉, 當時在前方看到一輛汽車打斜45度角不動,原以為他要讓我先過,所以我跨越雙黃線由對方汽車前方經過 但是駕駛卻踩下油門,個人之重傷為右腳後腿骨骨折斷裂、右腳踝脫臼、膝蓋開放性傷口見骨 當時對方書寫和解書願介紹職缺及3700元三個月賠償、個人不服、轉由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只願以5萬元做賠償一切損失、家人心生畏懼所以同意並放棄追訴、醫師之診斷書為需休養三個月 但事實並不是如此、三個月為可拔除鋼釘之時間、個人在半年後求職履履受自身之傷所苦 右腳踝關節處還有副木需在一年後拆除、這一年內光工作損失就已經遠遠超過那5萬元了 更何況事後發現機車引擎有異音更換、一年後之手術費自付等等、剛時為期5日之醫療也高達4萬3千多元 個人可以歸還原賠償金另外提告?時間內工作狀況為腳掌酸痛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因此,建請 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承保公司,由受害人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交通事故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直接向該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不需要等待和解或法院訴訟結束後再提出。 二、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 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台端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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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範圍
想詢問汽車強制險理賠中對於有健保中醫且以健保身分但需自費的藥物或水藥部分可以申請嗎?金額在幾千之間,並未超過20萬理賠的上限,因保險公司明言不理賠這類金額,但也提不出任何法規可以供佐證,就直接駁回要求覺得非常的無理,希望給予正確的答覆。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7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部分項目有費用上限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台端所詢以健保身分自費之藥物或水藥部分,並非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第1點健保給付項目,亦非第2點其他列舉得請求之項目,故該類項目並非本保險所能給付之範圍。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