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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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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

留言內容:
為何車禍法院已達和解,為何對方乙方還可以申請強制險補償,而且都是甲方要負擔,既然法院已和解這樣對我們甲方很不公平,如何終止對方繼續申請強制險造成甲方的負擔!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7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四、依 台端所述,車禍兩肇當事人已於法院達成和解,乙方(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乙方已自甲方(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甲方求償。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