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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後再去和解還要被政府扣除和解金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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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後再去和解還要被政府扣除和解金嗎?

留言內容:
事件:我被車撞,對方沒有駕照,沒有強制險,又沒錢。後來達成和解同意不含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後賠我3萬6元,但是去調解寫和解時,調解委員卻說我不管怎麼寫含不含強制險或註明此3萬6的和解金的賠償名目(財損,精神賠償),最終我申請下來的特別補償基金都會把對方付給我的3萬6扣除(我已知我能申請的特補金有八萬,因住院ㄧ個多月)所以不管我怎麼拿對方的合解金都等於白拿了都會被政府發特補金時扣除。問題1:後來調解委員說請我拿到特補金後在去跟對方和解這樣對嗎?問題2:我申請完拿到特補金後再去和解,並註明不含強制險拿3萬6和解這樣可以嗎?政府應該不會打給我或寄信給我叫我還3萬6吧? 困擾了我很久了煩請幫幫我解決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8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再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故依 台端所述,若車禍兩造當事人已先於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殘廢及死亡,不包含有財損之項目,故如車禍兩造當事人有成立和解,應就財損部分於和解賠償項目及金額中分項列明,本基金就財損部分之賠償金額不予以扣除。 五、如請求權人於受領補償金時,尚無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事實,自無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如請求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再次提出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前揭規定於補償第二次請求金額中扣除請求權人所獲有之賠償金。 六、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