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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未成年無照駕駛|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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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未成年無照駕駛

留言內容:
您好! 我是肇事者的監護人,因孩子未滿14歲未經許可私自騎車肇事,對方向我方保險公司申請機車強制責任險理賠,但是礙於經濟能力無法負擔賠償金額,請問有何方法及管道可以協助讓事情圓滿的呢? 另外,因為對方已經提出傷害告訴,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判之前,若我方對於求償的金額及所附單據證明的合理及真實性存有疑慮,是否可以與保險公司溝通待釐清責任歸屬前,先暫緩代位求償事宜呢?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8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受監護人無照駕駛肇事乙節,其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以循司法程序辦理為宜。 四、至於「對方已經提出傷害告訴,在法院尚未做出裁判前,若我方對於求償的金額及所附單據證明的合理及真實性存有疑慮,是否可以與保險公司溝通待釐清責任歸屬前,先暫緩代位求償事宜」乙節,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理賠或求償內容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