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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
想請問如果我機車沒有保強制險 可是我跟人家擦撞 但我沒有肇事責任 可是對方有受傷 那我要賠媽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依台端所述,機車未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至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則仍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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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相關事宜
您好 之前車禍導致住院開刀,但對方無強制險,但對方和解答應給10萬,但目前看來對方稱沒錢不打算賠償,已辦理強制執行及辦理補償金事宜,現在狀況補償金方面需要等債權憑證下來才能繼續申請,但強制執行方面在等對方公司回復,允許的話一個月會有對方1/3的薪水,如果有每個月也可能不到1萬,那要拿完10萬可能還要一年以上,請問補償金申請這方面接下來該怎麼辦,因為可能還需要在動到手術,依此狀況債權憑證也不可能一下就有,10萬也不會馬上就有,補償金理論還有十萬的餘額能申請,試問我現在做手術要十幾萬,多出來得幾萬可以先申請到嗎?如果之後對方賠一些就沒有了,那後續補償金的部分該怎麼繼續申請呢?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 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依上開規定,應先扣除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金額。 二、倘若加害人有未依約按期履行賠付之情事(不論全部或部分金額),請求權人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可提出債權憑證佐證。台端所詢個案理賠問題,建議 台端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轉511承辦人辜先生,俾利解決 台端之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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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書上有註明不含強制汽車險(對方是有酒駕)
你好~想請問,104.4.25晚上因上班途中對方甲方(汽車)迴轉追撞於我乙方(機車)的左後方造成乙方身體挫傷,在家休養約莫2個月,雖是在104.6.29已談和解6萬元整,但我想在申請甲方的強制險,有請教甲方保險公司,甲方保險公司說可申請但會有疑慮,因和解書上有寫這項(不含汽車責任保險各項給付),對方有酒駕,若我申請甲方保險公司會賠償於乙方,但會向甲方求償,所以乙方該申請還是要怎麼處理呢?麻煩你幫幫忙,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及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規定,台端得向甲之投保公司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1條但書規定「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從其約定」,如台端所述和解書上約定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各項給付,即強制險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三、復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包含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對受害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人得於給付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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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
你好: 由於我在8月初因前方機車車輛為了撿取物品而緊急剎車,導致我剎車不及而撞到她,後來雙方均有受傷,本來想與對方和解,但因對方的車是使用7年以上的車子,除了排氣管跟右側車體有脫落外就沒其他損壞,可修理費用還要13000(她連避震器跟全體車版都換),雙方談不攏,對方請了調解委員會,但是因為初步判定單上寫我「未保持行車距離」及過失傷害,對方只寫「肇事原因待確認」,對方說要對我提起告訴,假設對方若提告,是否需要釐清他的肇事原因才能提告?還是必須由我去申請對方的肇事原因?他這樣無故緊急剎車是否有過失?我能否也告他過失傷害(我方有2人受傷)?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碰撞對方機車,造成對方機車受損乙節,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
二、至於有關事故責任歸屬問題,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交通事故發生30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有無肇事責任。另有關是否可提告過失傷害乙節,建議可向處理警局或當地管轄法院查詢。
三、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強制險可否分段申請理賠?
請問發生車禍時,強制險理賠申請,一定要一次請領嗎?(保險員說要一次性申請,不想分段受理) 因傷者傷勢較嚴重,療程較長,病情尚未穩定,若一開始的三個月內醫費用都要自己先負擔,經濟壓力很大,可以先申請一部分賠償金額,等後階段醫療費用再產生時,再申請理賠嗎? 請幫我們解說,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因此,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除請求之金額與前次已申請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之金額限制外,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二、依 台端所述,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因傷者傷勢較嚴重者,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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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強制險死亡給付
貴單位 您好: 1.本人遇有相關問題是否委請 貴單位協請釋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章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另依同章第十一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2.廖姓死者原姓為許(死亡時年齡為83歲)因於日據時代因被領養故改姓廖(有日據時代戶騰為憑且稱謂為螟蛉子,養父母均已死亡,原生父姓許、原生母姓郭),直到104年8月5日死亡前都未改姓,故申請廖姓死者的除戶騰本時,戶政人員表示因廖姓死者到死亡前都未改姓,故片面認定領養未中止,只能申請養父母(養父姓為廖)的除戶騰本,不能申請原生父母親的除戶騰本(戶政也找不到原生父母親的除戶騰本)。 3.但因申請廖姓死者除戶騰本時發現戶騰只記載原生父及母名字,記事部份都未提及領養記事,依強制險死亡給付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但現在無法釐清是原生父母或養父母是受有請求權。委請 貴單位協助釋疑 4.依上所述,是否可依戶政人員所述養父母為請求權人?或以子女及配偶簽立切結書為憑,日後有人申領願自行處理?又或有其他方式可協助處理?委請 貴單位協助釋疑,拜託拜託!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建議 台端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該受理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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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撞
家父返家路上無路燈,現場昏暗造成自撞,他有保強制險+駕駛人傷害險,請問有理賠嗎?看護金(1200/天)的部分可申請嗎?住院看護金的部分,還需要醫師開立需要看護證明,還是只要有住院證明,就會按照天數給予給付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依台端所詢,自撞事故屬使用或管理自己之汽車造成自己傷亡之情形,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障範圍,故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駕駛人傷害險之保障範圍及其理賠要件,請洽詢承保該駕駛人傷害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俾助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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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我是計程車,當時停紅燈被人騎機車從後方撞擊,對方有受傷,我無肇責,我想請問以下幾點: 1我跟對方要求營業損失,必須要根據公會的金額嗎? 2我有做每日的營收紀錄,這可以當作要求理賠的依據嗎? 3營業損失跟車租可以分別計算嗎? 4我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計程車營業損失受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另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台端如有上述情形,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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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和解(含強制險),可再申請強制險給付嗎?
小女於104年6月24日過馬路時被小客車撞傷,右小腿閉鎖性骨折,經醫師診斷須上石膏專人照護一個月。甲方在104年8月11日申請調解,內容如下: 一、由甲方給付乙方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整(含強制險) 二、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匯入乙方之帳戶 三、雙造就此事件均願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和解後我去電對方富邦保險公司專案襄理詢問申請強制險理賠不足額的部分,因甲方理賠貳萬元的部分其中15700元是由第三方任意險支付,另外4300元是由強制險支付。我實際上醫療費加上看護費花了7萬元;扣除掉已支付的4300元應可再請領65700元的強制險理賠。襄理回我說不得再申請強制險理賠,因為已經和解了含強制險。要我在去查清楚。請問一、我可以在和解後(含強制險)再申請強制險理賠嗎?二、若可以。那富邦若堅持不讓我申請理賠我該怎麼辦?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32條明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因該事故已對受害人為一部之賠償,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受害人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故以和解為例,若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及受害人間之和解金額,小於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保險人仍應依該給付標準規定計算保險金,於扣除和解金後將差額部分賠付予受害人;若和解金額大於該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時,保險人依本法規定之給付義務,亦僅以該給付標準規定者為限。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醫療費用非採實支實付,而是依給付標準,對其醫療收據之項目、金額逐一審核,並依各項目於限額內給付。 三、本案雙方當事人針對本次事故所生之損害,業已以貳萬元達成和解,而和解書面亦載明和解金額含強制險給付,惟依 台端所述,尚無法了解和解內容所含項目及各金額為何,建議 台端向產物保險公司再做溝通及了解不能申請之原因。台端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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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騎機車出車禍
今天我騎機車(我無照)我撞到對向左轉的車對方的右側車門擦傷還有凹進去然後我載的人受傷當下坐救護車去醫院看醫生我自己本身只有擦傷沒就醫這樣的話強制險有理賠對方的車還有我載的人嗎?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8月25日電子信箱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台端騎機車與對向左轉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台端朋友為機車之乘客,可向台端所駕駛機車或是對方車輛之強制險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擇一申請)。至於台端受傷部分,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承保公司,並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或是台端所駕駛之機車均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與台端朋友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台端及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但不包含財物損害,故有關(對方)車輛維修費用並非強制險之給付範圍,故無法理賠。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