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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有保險 如何求償
您好: 去年六月家中長輩過馬路時遭機車撞斷腿,歷經開刀住院兩周、感染住院一個月,至今仍未完全復原。對方認為其機車未損傷,是我方長輩去撞他機車導致自己受傷,至今仍不承認有撞到我家人。 因和解失敗,長輩已去警察局申請調查且告上法院(有監視器畫面),日前開第一次刑事法庭,對方還是告訴法官:他自己來撞我的,法官告訴對方:醫生診斷傷者的腿是經強大外力撞擊才斷的,你還是快跟對方和解比較好。但因對方始終不認為自己有錯,第一次開庭就這樣結束。 對方沒有保險,家裡長輩因年紀過大被保險公司拒絕保險,所以雙方都沒有保險。 因長輩和對方都是80幾歲的老人了,對方現在明顯採用拖延法,也不知道拖到什麼時候才能結束此事。 1.請問若對方在解決此事前往生,我方可否向其子女或繼承人求償? 2.對方若脫產,是否就不需要賠償我方? 3.請問你們或是有其他單位可以協助我方先求償嗎? 萬分感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有符合本法第40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台端若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又 台端所詢民事求償乙事,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疇,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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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無強制險
您好,我想請問對方無強制險(已好幾年未繳強制險費用) 而我的保險公司卻又告知我,我不能申請特別補償金 原因是當初我有與對方以十萬元和解(三萬付現,七萬分期) 所以我不符合申請資格 (保險公司說因為政府代償僅限3萬,而我拿對方十萬,扣除後根本無法申請) 但我的和解書上有註明「不含強制險及各項保險理賠」 請問我真的無法再申請強制險代償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4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台端申請補償時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加害人求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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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強制險,對方身亡,我會被代位求償嗎?
我都投保期限與車禍發生日剛好同一天,但車禍在晚間發生,可我並沒有受到續保的通知單,導致強制險過期,但對方已身故,我依然會被代位求償嗎?如果要求保險公司續保並回溯車禍當日,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另依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三、依 台端所述於事故當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致對造死亡,本基金於給付對造遺屬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 台端行使代位求償權。另若可證明保險人怠於通知續保者,台端可依上述規定請保險人將續保日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並由保險人負給付責任。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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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肇事責任一方,特別補償基金也會向他代位求償嗎?是理賠金全額還是有比例?
與他人發生追撞,雖然肇事責任全在我方,但因我有受傷且對方並無保險,請問我能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嗎? 還有「特別補償基金」會向無肇事責任的對方行使代位求償嗎?若行使!那金額如何計算?是理賠出去的金額全部還是有按比例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若有符合本法第40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台端若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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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問題
假設 被害人先起訴請求加害人賠償,訴訟中被害人向特補基金申請補償獲准,而受領特別補償基金50萬,倘若法院判加害人應賠償30萬元,請問特補基金得代位向加害人請求之金額為何?假如只能代位請求30萬元,那特補基金會請求被害人返還20萬元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7條明訂本保險之給付項目,並依其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做為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之標準。本基金辦理補償金之請求給付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並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故本基金依前揭給付標準給付之補償金,不會因法院判決加害人應賠付之金額較受害人所獲補償金為少,而請求受害人返還其差額。另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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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求償方式
母親車禍被撞造成家母頭部出血、多重骨折、長期臥床、腦震盪昏迷,引發肺炎敗血症,共轉了3家醫院,其間有出院約3星期,並持續回診治療後肺部腎臟病情惡化..治療期間又洗腎..四個月後死亡. 母親無肇責,對方未滿18歲,住院期間有向新光產險申請11萬部分醫療,現在母親死亡了要申請意外事故200萬及醫療費,因為第3家醫院開立死因證明為血管炎肺炎敗血症長期臥床,而非車禍意外馬上死亡,不肯開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叫我們要證明有因果關係,家人已借錢支付龐大醫療及喪葬費約60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求償嗎...? 肇事者家庭無財產不肯給付,保險公司好像會向肇事者代位求償,我們調解3次賠償金約300萬含強制險不成...現正告過失傷害致死罪中..有何辦法幫幫我們..如何向法院及保險公司說明並求償... 感恩協助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詢個案,令堂係與新光產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由該公司付保險給付之責,非屬本基金依法應予以補償之範圍。 三、至於本案強制險承保公司(新光產物),應否給付強制險死亡保險金乙節,需視受害人(令堂)死亡與交通事故間有無因果關係而定。建議台端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等相關資料,供新光產物釐清爭議。如台端對該公司理賠部門之決定有異議,可先向該公司客服部門(或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經前述申訴程序,台端如對新光產物之處理結論仍有異議,可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F 電話:0800-789885)。 五、另查本法第1條規定,本法設立之目的在於使汽車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之保障,因此本法第7條規定本保險採取限額無過失理賠制度;但本制度並非完全取代民法上之損害賠償制度,故如汽車事故之損害超出本保險制度之理賠範圍時,受害人(或其遺屬),仍應自行向損害賠償義務人(加害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以維護自身之權益,民事侵權訴訟依規定得向事故發生地點或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六、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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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損傷遺留的後遺症相關就醫的單據可申請強制險理賠嗎?
您好!我在一年半前的車禍中(騎機車時後方有汽車追撞)受傷,導致脊髓損傷,有健保局核發重大傷病及中度身障證明。 出院後持續在神經外科門診追蹤。但因為脊髓損傷的後遺症如尿路障害腸道障害等,就醫單據可否申請? 感謝您的協助!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理賠,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等文件申請理賠。至於留言所提脊椎損傷的後遺症如尿路障害腸道障害等,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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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因為未成年及無照駕駛機車撞了我母親,對方的強制險公司回覆不理賠
我母親的住院相關費用,到目前為止,已經花費9萬多,這個部分,有詢問過對方強制險公司,因為無照駕駛,所以不理賠,據我蒐集相關資訊,是否可以這樣理解 3-1.如果我向對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醫療方面的理賠,對方強制險公司,不得拒絕,對方強制險公司會在進行理賠之後,向對方也就是無照駕駛者,進行代位求償 3-2.如果對方強制險公司,仍然拒絕理賠,我是否可以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進行申請醫療方面的強制險理賠,同樣在進行理賠之後,再向對方進行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2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即無照駕車情形),致被保險汽車(包含機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對受害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保險人得於給付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受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令堂發生交通事故,對造機車之駕駛人未領有駕照,且因使用管理汽車致令堂受有傷害時,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由事故時該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對令堂負保險給付之責,該保險公司於給付後,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向對造行使代位請求權。 三、另若對造機車於事故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駕駛人求償。若駕駛人為未成年人,本基金將一併向駕駛人之法定代理人求償。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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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申請補償金,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以給影本嗎?
請問 我要申請補償金,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以給影本嗎? 現場照片可以給電子圖檔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2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請求權人申請補償時應檢具各種文件正本,其中包括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下列4種文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現場圖。 (三)現場照片。 (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請求權人申請強制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所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原則上須為正本,惟實務上如因請求權人對於該文件正本另有他用,請求權人可提供警察機關所核發上列4種交通證明文件中至少須有一份為正本即可,或影印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後,請處理單位加蓋該機關之戳章。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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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皆未投保強制險,我方父親死亡,對方手骨折
請問: 雙方機車皆未投保強制險,我方父親死亡,對方手骨折開刀 我方子女要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身故200萬, 特別補償基金會先給付我們200萬,再向對方代位求償? 如果對方也申請特別補償金求償醫療費用, 我方子女也會被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2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傷害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若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請求權人則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二、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台端所述雙方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令尊死亡及對造駕駛人受傷,依上述說明,受害人之遺屬(父母、子女及配偶)及對造駕駛人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駕駛人及繼承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