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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內容與可申請補償項目|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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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內容與可申請補償項目

留言內容:
假設領死亡特補200萬,日後再和解100萬,並在和解書上註明由加害人承受特補200萬,有效力否?
基金回復:
台端104年11月26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台端所問係為假設性且屬個案問題,本基金委任之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上開相關規定個案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