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
對方遲遲不肯配合理賠
我們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雖然是我們錯也在法院調解理賠完畢 可是對方遲遲不肯配合把理賠的單據交給保險公司…… 請問一下我們該如何請對方配合? 我們也一在的催促他還是用各種的理由推托…… 難道我們錯…對方就可以如此的對待我們嗎?
發布日期:一、因 台端留言內容之相關事實經過不完整,請來電詢問或洽詢台端投保之保險公司。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強制險或特別補償基金
被保險人於肇事後投保強制險〈事故日與強制險起保日同天〉是否能申請強制險?
發布日期:依台端所述,被保險人於交通事故當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補償申請,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
A B C D車聯環撞
你好,我是D車因為C車緊急煞車害我撞上去,它又去撞到B車,B車又去撞到A車,都說是我的錯要我賠全部,想請問如果送交通裁決,我是否都要賠?前方車輛ㄧ點肇 責任都沒有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依台端所述,如前方車輛之駕駛人有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受傷或死亡,不論台端有無過失,都可向台端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而前方車輛車上如另有乘客受傷或死亡,則該乘客可選擇向乘坐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或向台端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擇一申請)。 二、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台端如有其他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如對方之車輛維修費用)係屬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台端如有承保可向承保公司諮詢相關理賠問題。 三、有關行車事故之肇事責任鑑定部分屬個案認定問題,並非本基金之職掌,建議台端可於交通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
車禍賠償問題
您好,麻煩您了。 我5/21於高速公路,為了閃避一根掉落的枕木,去擦撞到一台運水果的冷凍箱型車右後方,造成其右後下方鐵架及燈號受損。隔天我即報出險並通知對方,保險公司也與對方聯絡修車事宜。原以為事情已告一段落,但6/2卻接到該公司主管來電,聲稱其公司只有一台冷凍車,如果去送修,他們無法送貨,希望我能租一台冷凍車給他們使用。因我已出險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故我連絡保險公司請其與對方處理。保險公司告知他們只賠車損,維修期間對方因營運需求要求的代用車他們不負責,他們認為這不是營運損失。想請問, 1.依法對方是否可以要求我租一台冷凍車給他們使用? 2.如果可以,應由保險公司的財損項目理賠或是由我負責賠償? 3.這種case的正確處理方式為何? 感謝您的回答,謝謝!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行駛高速公路,擦撞到一台運水果的冷凍廂型車右後方,造成其右後下方鐵架及燈號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 二、有關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除賠償第三人汽車車損修復之直接損害外,是否包括租用他車以資代替之間接損害,台端可再詢問承保自己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瞭解第三人責任保險單條款內容,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
車禍死亡
加害人騎自行車有喝酒、酒測值 達0.7被害人為開自小客車強制險已過期兩車發生碰撞加害人已死亡這樣可申請特補基金嗎?如被害人無肇責可申請嗎?如可申請會行使代位求償嗎?....感謝回答
發布日期: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規定,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及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本基金)請求補償。合先敘明。 二、因自行車非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亦非刑法公共危險罪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故喝酒後騎自行車遭未保險汽車撞擊致死,不論對方車駕駛有無過失,其遺屬等請求權人仍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金;如肇事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向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其他補償或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三、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若損害賠償義務人能舉證證明無過失因素時,則不須負賠償責任。
-
強制險理賠
我想請問一下理賠特殊材料有分賠多少嗎?還是包含20萬在內?!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為限。 二、另依前揭條文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二萬元為限。且其與其他醫療費用合計之總額仍不得逾二十萬元。
-
汽車強制險理賠
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榮民)在台灣沒親屬,肇事者依強制險規定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200萬元來支付喪葬費和醫療費嗎?被害人身份為(榮民)其法定代理人(榮民處)可代替被害人親屬來申請保險理賠嗎?喪葬費法律有規定15萬以內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1)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或補償。 二、如受害人死亡,沒有合法之請求權人(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任何一人時,而有他人為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其所支出之殯葬費,可依主管機關公告訂定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可上本基金網站查詢,總金額上限為30萬元)。 三、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前述第1項第2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
強制險過期,當事人2體傷而申請基金補助
我強制險逾期,當事人2有體傷,要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基金會對我代位求償,我需要賠償多少錢(包含哪些項目) 若我與當事人2合解並現金給付醫療費等等費用後,當事人2又與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償,貴單位又轉對我求償,造成我二次付款損失 請問代替強制保險付現給當事人2作為醫療費用,當事人2還可以再跟貴基金會申請一次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故依您所述,您的車輛強制險過期,對方因受有體傷自得依本法規定,於請求權時效內,向本基金申請補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得代位請求權向您追償。但如果您已賠償對方體傷損失等,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賠償金額(不含財物損失)。
-
我方強制險過期,對方受傷住院。如何理賠對方
我方開汽車在閃光燈號誌的十字路口與一台機車發生車禍 我的方向是閃黄燈 對方是閃紅燈 對方傷勢較嚴重 不過對方有強制險和意外險 不過我因為保險公司疏忽未提醒強制險已到期 所以是沒有保險的情況 要如何理賠給對方呢?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述,駕駛之車輛於事故日未投保強制險,對方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三、有關保險公司通知續保作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所寄通知應保留存根六個月,以備查詢,且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通知。
四、另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併供參考。 -
交通費補助
請問如果申請交通費補助需附相關收據嗎?例如:計程車收據
發布日期: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計程車收據等,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