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強制險死亡給付
留言內容:
貴單位 您好: 1.本人遇有相關問題是否委請 貴單位協請釋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章第七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另依同章第十一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2.廖姓死者原姓為許(死亡時年齡為83歲)因於日據時代因被領養故改姓廖(有日據時代戶騰為憑且稱謂為螟蛉子,養父母均已死亡,原生父姓許、原生母姓郭),直到104年8月5日死亡前都未改姓,故申請廖姓死者的除戶騰本時,戶政人員表示因廖姓死者到死亡前都未改姓,故片面認定領養未中止,只能申請養父母(養父姓為廖)的除戶騰本,不能申請原生父母親的除戶騰本(戶政也找不到原生父母親的除戶騰本)。 3.但因申請廖姓死者除戶騰本時發現戶騰只記載原生父及母名字,記事部份都未提及領養記事,依強制險死亡給付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但現在無法釐清是原生父母或養父母是受有請求權。委請 貴單位協助釋疑 4.依上所述,是否可依戶政人員所述養父母為請求權人?或以子女及配偶簽立切結書為憑,日後有人申領願自行處理?又或有其他方式可協助處理?委請 貴單位協助釋疑,拜託拜託!
基金回復:
台端於104年9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證據事實個案認定,建議 台端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該受理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