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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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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留言內容:
我是計程車,當時停紅燈被人騎機車從後方撞擊,對方有受傷,我無肇責,我想請問以下幾點: 1我跟對方要求營業損失,必須要根據公會的金額嗎? 2我有做每日的營收紀錄,這可以當作要求理賠的依據嗎? 3營業損失跟車租可以分別計算嗎? 4我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4年8月3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計程車營業損失受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另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台端如有上述情形,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