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
我方強制險過期,對方受傷住院。如何理賠對方
我方開汽車在閃光燈號誌的十字路口與一台機車發生車禍 我的方向是閃黄燈 對方是閃紅燈 對方傷勢較嚴重 不過對方有強制險和意外險 不過我因為保險公司疏忽未提醒強制險已到期 所以是沒有保險的情況 要如何理賠給對方呢?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述,駕駛之車輛於事故日未投保強制險,對方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三、有關保險公司通知續保作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所寄通知應保留存根六個月,以備查詢,且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通知。
四、另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併供參考。 -
交通費補助
請問如果申請交通費補助需附相關收據嗎?例如:計程車收據
發布日期:一、依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計程車收據等,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
強制責任險ㄧ定要和解完成才能申請嗎?
您好:想跟您請教詢問,我的家人三月初在台南騎車時被ㄧ台遊覽車因倒車不慎而撞倒,在台南有報警。車壞人受傷且斷了四顆牙齒,經醫生判定因牙齒連續斷裂,無法裝假牙,需植牙才會讓牙齒穩固並不會造成牙垠萎縮。但因植牙整個費用高達15萬多,所以對方保險公司要求我們需和解,才能協助申請理賠。想請問這於法有據嗎?另外保險公司還要求我們提供醫師的植牙意見報告,這樣合理嗎?且對方當初答應所有醫療費還有機車維修費都會讓保險全額賠償,但知道保險並無法支付全額時,呈現擺爛態度。想請問,若已上過ㄧ次調解委員會無結果,接下來我可上法院直接提告嗎?(家人在台南,但本身我在台北會更方便處理,我可在台北提告嗎?),再煩請協助解答,十分感激您的協助。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據此,請求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並無規定應經和解程序。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範圍,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殘廢、死亡,並不包括財物損失。至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理賠條件與金額,台端如對產物保險公司理賠審定結果有疑義,建議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若超過30日仍未獲回覆,或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該中心服務電話0800-789885,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4號17樓 ,網址https://www.foi.org.tw/。 三、台端於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自可向法院起訴求償,惟關於民事訴訟之管轄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或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例如:車禍求償案件,得由車禍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等等。
-
造成中度失智
岳母騎乘機車穿越道路支線道未讓幹道先行,對方幹道騎乘機車超速行駛,致岳母頭部左腿受傷,造成中度失智。
發布日期:您104年5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因 您電子信函中未提出詢問事項,敬請留言 您的詢問事項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調解完後,發現對方汽車保險過期
本人於103/12/5日發生車禍被撞,和對方於103/12/26在調解委員會經調解和解賠償(不包含汽車強制險),最近要去申請強制險理賠發現對方保險(旺旺產業保險,在車禍前103/12/2號已過期)請問這樣還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還是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謝謝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又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台端已自加害人獲有賠償,本基金依上述規定,將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向加害人求償。
-
車禍理賠
車禍時 沒有報警 沒有監視器 事後沒有備案 之後可以申請理賠嗎? 之前聽說過有這辦法 好像幾千以內可以適用 這是真的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時,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請求權人依上揭規定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時,必須提供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佐證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或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
驗車時是否要一併把強制保險送驗?
我的車強制責任險是否可以委託在我朋友保險公司辦理強制保險 汽車驗車是否要由驗車廠附設強制保險, 還是自辦強制保險?
發布日期:關於 台端詢問驗車時是否要一併將強制保險送驗乙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之汽車,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檢驗。因此,驗車時強制險有效期間須超過30日以上,至是否委託他人辦理或於驗車廠投保強制險,則由要保人自行選擇。
-
關於強制險死亡理賠
父親於約2個月前被機車猛撞後往生,有關於強制險死亡理賠保險公司要我們提出繼承人資料,可其中一項與繼承不相同的規定是往生者父母也屬於第一順位,而我父親已90歲,家鄉又在大陸,現在要求提供父親在大陸早已死亡的雙親資料,想請問,因為父親已算高齡了90歲了,雙親還會在嗎?如此要求還要他的父母資料又遠在大陸,有其他變通方式還是條例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因為事發至今也2個月了!強制險尚未理賠,實感煩心,有任何方法可以簡化這些手續嗎?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一、(一)3.(5) 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規定,請求權人須提供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以證明上開第一順位其餘請求權人之存歿。 (二)本案強制險死亡給付理賠係屬承保產物保險公司之個案處理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故仍請洽原承辦產物保險公司。
-
強制險理賠
請問自摔,後坐乘客的我可以向騎乘機車的騎士申請強制險的相關理賠嗎?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機車自行滑倒造成後座乘客受傷,應向該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居家看護費用問題
你好 因為發生車禍而機車強制險又過期 對方求償有要求居家看護費用 請問這個部分最多可以求償多少?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