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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保法第40條第2項
第40條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 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請問如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後,確認請求權人應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那是由保險人在向特補基金追償嗎? 因該項只規定由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並無說明確認後之處理情形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二、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保險公司依本法第40條第2項辦理保險金給付後,方確認係為同條第1項第3款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時,保險公司可向本基金求償,本基金歸墊保險公司,同時告知請求權人及加害人後,即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主個案是否為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由保險公司及本基金依相關事證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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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工作日內給付補償金問題
本基金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補償金。請問相關文件之次日,有包括現場圖或者初判分析肇責嗎?
發布日期:關於申請補償金所需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所附之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有關 台端之個案,建議檢附有關文件就近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再憑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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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不足部份…
你好,我父親日前與人出車禍,我父親人沒什麼事,而對方骨折住院。 但因對方住單人房,又使用較貴之醫療器材,因此醫療費用達8萬多,而強制險只理賠2萬多。若過失並非我方,那理賠不足部份是否不應由我方負責?
發布日期:關於 台端留言詢問若車禍過失並非我方,強制險理賠不足部分是否不應由我方負責,因強制險給付係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理賠不足時,仍須依雙方肇事責任負責。摘錄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供參。由於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事涉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隨個案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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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肇責 強制險過期
想請問兩台機車相撞, 對方機車紅燈右轉,我方為綠燈直行, 因煞車不及撞上,對方有受傷(腳上打鋼釘), 我方擦傷,初步判定書上為我方無肇責, 對方求償醫療費用,但因我方強制險過期無法賠償, 請問對方若申請補償基金的情況下, 可以申請到全額醫療費用而我方也會被全額代位求償嗎? 因我方無肇責,不認為應該被求償,煩請解惑,謝謝!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原則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惟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方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等製發之初步分析意見,有無過失責任,最終仍有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或法院判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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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酒駕行為是否會追討回已理賠的強制險金額
被保險人的強制險已理賠受害人(植物人),但受害人有酒駕行為(酒測值0.7),且事故的鑑定主因為受害人, 貴基金是否會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二十八條」不負保險給付責任進而向受害人追討已理賠的強制險金額??
發布日期:(1)關於來信內容,並未說明受害人係申請強制險或係申請補償金,又本法第28條之規定非追償之依據,致相關酒駕問題疑義,故本基金礙難據予回復。為明瞭並解答 台端確切之疑惑,建議可來電詢問,本基金再憑以說明。 (2)本基金網站之「申請須知與流程」(詳本基金首頁申請補償金專區)可供 台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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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已先行賠償受害人
我先前酒駕撞到機車騎士,雙方肇事責任一半一半,近日已與對方和解,並且和解書寫明了由我自行申請強制險.我可否拿對方的診斷書和醫療收據,跟自己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1)台端所詢酒駕撞到機車騎士,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建議台端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和解書、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傷者身分證明、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向自身車輛之承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歸墊。 (2)又酒駕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是否涉及本法第29條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之情事,需依卷證資料加以判斷,請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後,保險公司將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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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與腳踏車相撞
請問在一個無交通號誌且兩條路差不多大的路上,腳踏車與汽車相撞,無人受傷,且汽車駕駛者並無留下查看變開走,請問兩方誰有錯?若汽車有些微擦傷,能要求腳踏車理賠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受損如車輛損壞部分,強制險無法給付 二、另詢問財物損失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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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我母親於1/15早晨牽著腳踏車過馬路時,被一輛汽車撞倒,因母親有輕微失智,被撞當時並沒有明顯外傷,對方將我母親送回家,留下三千元就離開,沒有報警,後來才發現母親右手骨折,還開刀,要如何請求賠償呢?於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您所稱「令堂1月15日早晨牽著腳踏車過馬路,被一輛汽車撞倒…」乙節是否符合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所附之有關證明文件審核認定。 (2)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建議本案可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產物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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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的理賠
我想請教一下 1.如果我方因車禍身故,且對方肇事者逃逸現場也無監視器、目擊者,無從找尋 若我方強制險在車禍前已過期,這樣也適用此特別補償基金嗎? 2.若有理賠,那這份特別補助基金之理賠金額在理賠後,應向肇事者索取,若找不到此肇事逃逸者,那這筆補助基金補助者該向誰索取呢? 希望兩個問題都能夠解答我,謝謝。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有關 台端所詢申請補償金乙事,建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依個案情形審定。 有關本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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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法修正前後法令適用問題
本人100年1月發生交通事故,102年5月經保險公司審核為殘廢等級第11級,給付21萬元,但查102年 3月適用修訂後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已提高殘廢等級第11級給付標準為27萬元,為何呢?
發布日期: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應適用修正後的 規定;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