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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提出工作損失賠償
與前方車輛發生追撞(無人受傷,後保險桿略為凹陷,可正常駕駛),亦有請警方現場處理完成筆錄等手續,隔日也與保險公司申請出險理賠對方。 現在對方要求除了修繕外,還要賠償修繕期間的工作損失,並提出一金額,是否合理? 謝謝。
發布日期:1.因車禍所延伸民刑事相關法律問題非本基金專職辦理補償業務之範圍,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建議 台端向專業之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詢問較為妥適。 2.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台端所稱工作損失即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所失利益,也就是因侵權行為造成將來所可期待之工作所得。 3.台端所提問,因修繕車輛期間的工作損失可否請求,另須考量該車輛是否為其工作或營業所必須,如果該車輛僅為其代步至上班地的交通工具,那債權人可改用其他代步工具,如搭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為之,該部分之車資可向 台端請求。但無不能工作的「所失利益」可言;如該車輛係供營業使用(諸如計程車),則因進廠修繕,債權人無法以該車輛營業,就會有工作上之「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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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申請問題
1.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申請居家看護必須由合格醫生開立證明,此處所指合格醫師是指車禍後送急診室的急診醫師,還是後續門診就診醫師所開立的證明即可。通常會送到急診室處理也只有車禍發生後的當天,後續的就診一定是按照病因,找適合的合格醫生就診,若承辦的保險公司指必須由急診室醫師開立證明,這是否不合理。 2.如果和解條件中因為承辦保險公司要求註明包含強制險時,若自案發時間尚未屆滿2年,會不會因此就拋棄強制險後續申請醫療給付的權利。但是受害人我們要求的是不包含強制險。 3.承辦的保險公司,未遵守法令規定,金管會保險局會依違反保險法令裁罰,例如今年2013-05-31案*安產物違反法令所規定給付。如果相反的話,保險公司不依法令規定行事,刻意想減少給付金額,那金管會保險局不能依法令裁罰保險公司嗎? 4.因出事地點與保險人購買強制險的單位,非在同一縣市,送件時均須透過該保險公司出事地點的辦事處收件後,再轉送原承保的辦事處申請理賠。若雙方均有投保強制險,請問強制險的申請是否可以向其他保險公司或受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
發布日期:一、查所詢強制險法令規定疑義部分,於 台端102年7月15日來電時,業已初步回答,其中涉及裁罰保險公司問題,非屬本基金業管業務,合先敘明。 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因此,申請居家看護,應由合格醫師出具證明即可。另關於和解條件,係由當事人雙方協調確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但書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至詢問可否向其他保險公司或受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規定,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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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交通費申請
請問往返門診交通費可等療程告一段落 一併開成一張收據嗎?例如1萬元整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可於事故日後2年內受害人往返門診,以實際支出者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依實際需要,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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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告還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三月份老婆騎機車載小孩時被人開車從後面追撞, 對方沒沒強制險且不肯賠,和解三次不成目前已經開過一次偵察庭, 現在在等法院後續… 因為這官司不知道會拖多久,就算告成功了又怕對方脫產拿不到, 請問就現況而言是要等刑事/民事官司打完還是先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一、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另依本法規定,倘請求權人自加害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依肇事責任比例向加害人求償。 三、因此,無須待刑事/民事官司打完,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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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肇事 強制險的問題
請問 前陣子發生車禍是對方的錯 雙方也都有受傷 我們和解了 但對方態度有夠差的 現在又要來申請我車子強制險 我可以不讓他申請嗎? 我也不申請他的強制險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故對方仍得向 台端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 二、台端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惟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核定之理賠金,應先扣除和解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除非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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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因右方有機車往左邊騎.因急煞閃車撞上前方左轉汽車而受傷.這樣機車強制險可以申請哪些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而相關醫療費用係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限額)及看護費用(每日以1,200元為限,不得逾30日)。就以上診療費用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但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例如人工骨漿,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鐡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二、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該汽車所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汽車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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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
請問車禍那天我們汽車強制險剛好過期~我甲方也已跟乙方達成和解~和解書也已簽了;也給對方三萬的和解金~可是她卻要求在和解書上註明(不含強制險)~那她這樣還可以跟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要求另外的費用嗎?像特別補償基金她可以在這樣獅子大開口要求我們另外費用嗎?因為乙方額頭那有縫!乙方媽媽一直強調要等她兒子疤痕好才能去做美容~美容那筆費用特別補償基金是否給付?特別補償基金是否就照一般強制險那樣理賠呢??因為我甲方已給乙方三萬和解金也告知車禍當天強制險剛好過期~~乙方一直硬說強制險過期還是可以申請!請問我們現在要怎麼做??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規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輛肇事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有體傷時,受害人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台端表示交通事故後與受害人有簽立和解書中註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責任險部分,依上述規定受害人如透過產物保險公司再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將先扣除已受領之3萬元和解金(無本法第31條,可約定不得扣除之適用)。故如該受害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應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補償金,若和解金額小於應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三)美容費用並非本保險給付標準診療費用之給付範圍。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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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消滅
您好 朋友於99年3月初與對方發生車禍骨折, 同年10月申請強制險理賠,對方保險公司也賠給我, 後因對方不願賠付,因此便與對方進行法律訴訟, 民事賠償於今年102年5月底才判決下來, 其中因法院有去函醫院詢問是否需要看護,醫院回函前4週需專人全天看護, 保險公司之前賠付時僅賠付7天住院看護費用, 因此朋友應有剩餘看護費用可申請, 但昨日6/24去電詢問保險公司時, 被告知請求時效已消滅(超過兩年),無法申請剩餘費用, 請求時效不受法院訴訟拘束 想請問貴單位,條款第24條 法院訴訟非屬時效中斷嗎? 保險公司這樣做是否符合法規? 感謝您的回覆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2.承上,故 您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 您對於該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至於 您所詢事項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若事實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請依既有申訴管道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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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
請問我媽媽與人車禍身亡,目前與對方談合解時發現我們的機車忘了保強制險,對方的保險公司對我們說因為我們忘了保強制險,所以沒辦法領到200萬元,並表示叫我們向肇事人提高賠償金來彌補不足部份金額,可是我們雙方家庭經濟並不是很好,我們也不想造成對方困擾,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而造成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時,請求權人可向該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另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投保強制險,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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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強制險沒繳
對方是在車禍後的四天後才去繳強制險的 聽說可以申請這基金會先補償 那我應該要怎麼申請????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