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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撞及後續理賠
您好: 日前我太太於懷孕期間,騎機車遭後方機車超車撞上,當下送往急診診治,於當晚離院,但隔日因胎動明顯減少及羊水減少而催生。 Q1:請教這段從車禍急診、婦科診治、催生、住院、後續一些小孩自費 檢查項目及做完月子後,我太太才開始實施車禍患部的治療,是否 可申請相關強制險項目?(因日前詢問保險公司,他們也不是很確定 這種理賠的方式) Q2:車禍迄今亦有3個月,目前大人小孩均安,但面對肇事者明顯消極態 度(很被動),肇事者的認知是一切交給保險公司(亦強制險);俟我太 太完成相關患部復建後,是否可直接申請強制險,再提出相關刑事 (6個月)及民事(2年)訴誦,以維我方權利?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太太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太太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關於您留言詢是否提出相關刑、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刑事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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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
您好,日前筆者家屬發生車禍,雖然對方無肇事責任,但對方駕駛之車輛無投保強制險,這樣我方還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醫藥費的理賠嗎?該向哪間保險公司申請?如果可以申請,保險公司會跟對方要求賠償嗎?謝謝!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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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是什
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 請問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全名是指何種文書,我在新北市政府永和分局網站資料,找不到此種文書,煩請解說謝謝。
發布日期: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在95年7月已不再使用。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看護費用
今天才知道可申請看護費用 之前住院都是我媽照顧我的 但診斷書只寫我住院10天 並無註明需要看護 但我診斷書已交給產險公司了 請問我還要再繳交醫師證明 還是不用了?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台端申請住院看護費用,原則上依住院日數核定,若符合以上規定,僅需檢附親屬看護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看護費用。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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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收據註明衛材費強制險是否賠付?
至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保險公司依法條並未提及衛材費不予賠付,請問是否符合強保法?謝謝。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其診療費用之非全民健保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另台端所提衛材費是否符合給付問題,依前述規定,該衛材須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的醫療材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8,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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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強制險過期
請教: 先前機車與對方擦撞,互有責任,但調解時卻發現對方強制險過期未續保,我無法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來和解有拿到一部份的賠償,調解書上也有註記賠償金額不含強制險,那這樣我可以申請特別賠償嗎?假設我拿到一萬元,根據42條第2項,事後我的醫療支出若是兩萬元,我只能拿到一萬,是這樣的意思嗎?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於102年5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因對方事故汽車為未保險車, 台端向本基金請求 補償時,並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的適用,而應依同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故 台端所稱若雙方以和解獲有賠償1萬元,而依法可申請和解傷害醫療費用為2萬元,則本基金依法必須先扣除獲有之賠償1萬元後,給付補償金1萬元。 二、至於 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 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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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A車 理賠申請流程
請問一下 如果被A車,對方跑不見了,但有報警 受傷了有去掛急診 請問理賠申請流程應該如何申請? 我知道要附文件證明... 那請問是填寫好後就送去補償基金的地址嗎?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所稱「A車,對方跑不見了,但有報警,受傷了有去掛急診」是否符合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之規定,將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所附之有關證明文件審核認定。
(2)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建議您先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詳補償金申請須知),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承辦人盧先生,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
車禍理賠問題
您好..今年三月中我與先生騎機車雙載被一輛汽車由車庫開出撞到,我與老公皆受傷送院治療,對方無受傷,我們二方車子皆需修理,當時對方原本不要報警要拿錢賠我們,但我們有受傷因此有報警處理,對方保險公司有調查說要全賠,但我們機車只有保強制險無法賠對方,汽車駕駛就要我們賠償修車費用4萬多元,但我們認為是汽車來撞我們且對方保險公司也有調查肇事責任是對方全錯所以全賠,因此對方保險公司建議我們申請初判,初判結果出來,對方肇事原因: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肇事致人受傷,我方肇事原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人受傷,本來以為初判寫錯,因對方沒人受傷怎麼會寫肇事致人受傷,打電話詢問處理警員,告知是因為我老公騎車造成我受傷,所以才會寫肇事致人受傷,想請問依據初判我們需要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嗎?
發布日期:一、關於您留言詢問依據初判表是否需要賠償對方修車費用,因事涉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問題,建議洽詢保險公司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您的疑義。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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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內容有誤,對方不願更正,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理賠?
因和解書為網路下載的範例格式,其中和解條件為:甲方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及強制責任險等一切賠償範圍。 實際上甲方並無賠償強制責任險這部分,亦不願就和解書做更正。 請問乙方申請強制險理賠時,若可提出各類單據證明與甲方所談之賠償金額僅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而不含強制責任險,這樣仍可申請到強制險的理賠部分嗎?
發布日期:一、若和解之賠償金額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喪失工作損失,其中屬於人身傷害部分之賠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一部分,又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即受害人(請求權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時,該保險給付應給付被保險人,若和解金額小於應給付之保險金額者,和解之賠償金額應給付被保險人,超過和解金額之保險給付,則應給付請求權人。 二、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亦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 台端已與對方和解,但和解書未註明有沒有含強制險保險金額。建議 台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於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時,請對方出面說明和解內容之真意。再依上開說明計算,如可申請差額部分,請於本法規定的二年時效內,向對方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申請強制險部分之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3李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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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內容與可申請補償項目
請問 1.補償金申請書中申請項目包括殯葬費,此費用含在死亡給付的200萬中嗎? 2.又如果和解書載明賠償項目為撫慰金、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那申請死亡給付時,會扣除賠償的喪葬費用金額嗎? 3.承上,如肇事者已賠償醫療費用不向特補基金申請,基金會還會要求提供單據資料嗎?
發布日期:一、補償金申請書之殯葬費係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2項受害人死亡,無第1項第2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30萬元範圍內請求之情況。 二、本法死亡給付包含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包括您所稱和解書之撫慰金、支出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等。但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限額20萬元。傷害醫療費用及死亡給付須扣除和解書所載撫慰金、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 三、台端若不申請醫療費用給付,自無須提供有關之證物文件。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