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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
您好,日前申請理賠時,因該醫院無收據副本,故申請給保險公司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的門診繳費證明書上面有蓋章,但XX保險公司不接受,請問申請理賠一定要附正本收據嗎
發布日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3496 號函示,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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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一個闖紅燈的老人
我駕車經過路口,一名老人突然闖紅燈騎機車衝出,撞倒後有立刻聯絡警察到場,對方送醫後目前是骨折需開刀,想請問,第一、如果對方機車沒有保強制險,理賠部分應該如何處理?(我有保)第二、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合理賠償金額約為多少?是否需等賠償後才能填寫和解書?如果談不攏,上法院的話,一般訴訟程序約要多久?訴訟過程需要聘請律師嗎?還是只要上法庭就好?我方即使勝訴是否仍須理賠?不好意思,麻煩您協助回覆一下喔,感恩!
發布日期:一、台端詢問因駕車與一名老人發生交通事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請該名老人檢附有關文件向您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二、關於您的權益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建議得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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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期超過兩年可否繼續申請理賠
治療期超過兩年可否繼續申請理賠? 女朋友兩年前車禍有補骨頭打鋼釘,並且於一年前也有申請過了強制險醫療理賠,但是今年復診骨頭沒有長齊需要再開一次刀並且再補一次骨頭還要再把鋼釘取出來,像這樣後續治療的醫療可不可以申請理賠?聽說超過兩年就不可以申請理賠了那需要長期治療的應該怎麼辦?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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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強制險問題
您好, 本人今年4月騎車時發生車禍,並於6月中與對方和解 和解書是對方提出並補償金額給我方~ 格式是採用警局現有的格式, 並未註明賠償金額包不包含強制險~ 日前我醫療到一個段落後到對方保險公司辦理強制險出險 對方百番刁難, 並告知如果和解書未註明含不含強制險的話, 那麼就是包含強制險了!! 我方就不可再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了?? 其還告知和解書另外須註明強制險由我方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等文字才能出險? 就我認知如下: 1.和解書是對方拿來要跟我和解所要求填寫的! 那麼對方應該是要額外註明含不含強制險(保障其權益)才對! 沒寫就是包含? 這個論點很難令人接受, 畢竟有很多東西是不可能都寫在和解書上的, 難到沒寫的都算包含在內嗎??? 2. 強制險是賠對方的, 為何還要另外註明由誰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以上煩請協助解惑~謝謝了!
發布日期:(1)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2)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雖和解書上未註明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然依上揭意旨,若無約定不得扣除,則和解金額應包含強制險給付在內,故除非 台端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始得再申請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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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車. 撞到騎腳踏車闖紅燈的婦人
五月的某一天 我騎車在新莊 撞到一名騎腳踏車闖紅燈的婦人 由於是大馬路 當下有報案 也有照片 影片 初步研判表出來了 寫說對方涉嫌不按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未兩段式左轉) 研判表上沒有提到我 我強制險剛好到期. 他說要申請特別補助 請問這樣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嗎?我需要賠償多少錢 謝謝您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您所述,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體傷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對方體傷的相關診療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對方之病痛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當然不能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上述規定向您求償。 三、您表示迄今無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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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基金與對方談和解可同時存在嗎?
對方沒有強制險,我方若申請補償基金後還可以跟對方談和解金嗎? 補償基金上限只有20萬,但我方受傷嚴重,20萬的醫療給付不足夠負擔所有醫療行為,那麼我們在跟對方談賠償是可行的嗎?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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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後醫療賠償
您好: 我老婆載著我12歲女兒去醫院復健的路上在左轉時被直行機車從右方中間處沒有剎車直接撞擊造成我老婆腦震盪我女兒有四顆牙斷裂,牙齒撞進牙齦裡兩人還有多處擦傷,目前先期治療已告一段落,比較麻煩的是我女兒的牙齒要植牙和矯正需滿18歲才能處理,預估費用63萬元,要等六年以後才能治療,請問,這種情形保險能支付這費用嗎?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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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彎車未禮讓行人
我在102/9/16在新北市土城區員福街與福祥街口被一台左轉彎車撞到了,請問我後續該怎麼辦?我右手現在打石膏。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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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瑕疵的單一事故
父親因騎乘野狼機車車禍死亡,道路平坦,當天視線良好,沒有撞擊路樹,護欄,僅地面有數條煞車痕跡,機車無重大撞擊痕跡,車禍地點沒有監視器沒有目擊證人,所以警方採單一事故,初步研判表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但機車往右倒地,車前輪左側有一撞擊摩擦痕跡 父親兩侧血胸,挫傷,但衣服無摩擦地面之破損痕跡 輪胎煞車痕有一斷續偏移,偏移方向符合車前輪左側撞及方向 警方表示 此案已結案,就算有任何懷疑與事證,都不可能做任何更改 但已收集所有相關事證以及照片送交特補基金,請問是否會因登記聯單以及初步研判表直接判定單一事故駁回還是基金會另有交通專業審議委員會另行審核評估呢?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在駕駛人自損事故不涉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亡時,即不在該保險之保障範圍內。 2.本案交通事故如有涉及不明車輛,則係屬本法第40條第1款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情形,受害人可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補償業務範圍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詳補償金申請須知),至於本案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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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用問題無法提供帳戶或無帳戶
保險公司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要求開立帳戶,但因信用問題無法提供帳戶,保險公司另要求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請問要怎麼開立??
發布日期:「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規定,請求權人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請求權人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可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服務中心取得證明,地址:台北市中正去重慶南路一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並簽具切結書,切結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