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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與汽車事故 對方表示強制險過期
您好,我方為行人對方為汽車發生車禍。 目前拿到初步研判表,上面顯示我方(行人)"行人穿越道路時,疑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監視器畫面顯示-";而對方(小客車-自用)"尚未發現肇因"。 當時我是走在車道旁,自認與車同向往前行走;對方認為我要過馬路,總之對方撞上我倒下輾過腳踝,手術打鋼釘,恢復期為六個月。對方發生事故以來,除第一日到急診外,無探視過。也提起他的強制險已過期,家有老母等原因,暗示不願意賠償。另外,我知強制險是賠給傷者,但目前初步判斷表在對方尚未發現肇因與強制險過期的狀況下,我如何要求理賠?對方是否可以拒絕理賠這部分?初步判斷表的資料,是否會影響強制險責任內的理賠方式。謝謝回答。
發布日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肇事車輛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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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制險都有第三人責任險
去年10月買進中古機車前手強制險今年1月才到期,當下聽從保險公司建議另外投保第三人責任傷害險,待強制險到期他們會另行通知再續保即可,9月初發生車禍才得知強制險已過期,保險公司表示第三人責任險啟動的原則是必須有強制險的前提下,所以我要自行賠償對方的所有醫療費用支出,請問我可有其他方式來減輕我的負擔?靜待回覆
發布日期:(1)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汽車險委員會介紹之汽機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簡介,其承保範圍可分為傷害責任保險及財損責任保險兩項(至於台端所投保之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仍應以投保之保險公司所提供之保單條款為準):
1.傷害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財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2)依據上述規定如對方之損失屬強制險給付範圍者,因台端未投保強制險,須自行負擔;但如對方之損失不屬於強制險給付範圍(例如:財物損害)或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以上者,則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應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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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擦撞
不好意思我可以問一下,我們是在無紅綠燈巷口發生擦撞,對方沒駕照也沒強制險,對方都沒事,我有右邊手腳察傷扭到,因為我大概半個月無法工作,可以跟對方所賠嗎?他都強調他沒錯,那我該怎麼辦?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您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關於您留言詢問工作損失等相關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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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租來的機車發生車禍
我在8月8日在綠島租機車發生車禍,當時我要左轉彎到路邊店家吃午飯遭直行車機車撞到,對方一人骨折一人輕傷,我跟乘客都沒受傷,我們有報警做筆錄,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為「未保險汽車」,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建議您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承保兩輛事故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害人得向加害車輛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本案如機車騎士受傷,得向您騎乘機車之承保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機車乘客受傷,得選擇兩輛事故機車之任一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兩輛機車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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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
您好: 請問經法院審判確定案件,賠償近60萬元醫療費用,因為法院判賠案件,對方未交付相關醫療單據,可否以法院判決書為申請強制險理賠之依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保險公司不同意理賠時,該如何獲得理賠,惠請賜覆,謝謝您
發布日期:關於 台端詢問可否以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強制險理賠乙事,依金管會99年2月12日金管保策字第09902561410號函,法院民事判決之損害賠償原則上不得作為申請本保險之依據,係因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與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不盡相同。又依金管會保險局102年10月14日保局(產)字第10202087190號函,加害人於先行賠償受害人後而有依本法第31條之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歸墊先行賠償金額之情事時,保險人可參考法院判決書內容審核是否足以據為給付保險金佐證;惟若從判決書中未能據以認定是否符合本保險之給付項目與金額,則仍宜請加害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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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
請問關於理賠條件,如果是因為心臟問題而與他人擦撞出車禍,後來急救無效,可否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所詢「因為心臟問題而與他人擦撞出車禍,後來急救無效,可否申請理賠」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如對造係行人,則不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理賠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且車輛已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先向對造產物保險公司申請本保險給付;如對造係駕駛汽、機車,但車輛未投保本保險,則請求權人可就近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且不論係申請理賠或補償,皆以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為範圍,而不及於疾病治療部分。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就個案依法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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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膳食費跟急診留觀
1.請問如果醫療收據上的膳食費跟管灌膳食費已經由健保給付的 話,保險公司還會照住院天數一天給付180嗎? 2.急診留觀如果超過一天是否也要給付膳食費跟看護費? 3.留觀天數如何認定?是6小時、8小時、還是24小時 謝謝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膳食費: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另據金管會102年3月19日金管保產字第10202522610號函示「保險人對於受害人住院期間之膳食費應主動給付每日膳食費新台幣180元,且免要求檢附收據」意旨,只要受害人有住院,不管有無膳食費收據,或是否曾住加護病房以管灌進食(自費與否均不論),保險公司均應一律主動核給膳食費每天180元。 二、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三、有關 台端所詢,急診留觀如果超過一天能否申請膳食費與看護費乙事,建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先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符合上述給付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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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如何進行?
服務人員您好: 5月4日家母騎機車因路口紅燈放慢速度, 卻被後方轎車追撞造成體傷及車損, 後來陸續就診及修理機車並通知對方和解, 不過對方要求必須等初步分析研評表才和解, 而時間排在7月中旬, 請問目前這樣也可以申請補償基金嗎? 或是要等到和解後?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台端所述,目前尚未和解,仍可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二、建議可先電話洽詢0800-825-688以明察肇事車有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經查對方之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直接向該車輛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為未保險車輛,則請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相關申請應注意事項可至本基金網頁www.mvacf.org.tw瀏覽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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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灌膳食費及家庭訪視計價單的給付問題
1.請問醫療收據上健保有給付管灌膳食費,那保險公司還會照住院天數給付膳食費嗎? 2.居家護理家庭訪視計價單上有護理師訪視費的部分負擔及護理師的交通費用,請問這兩部分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發布日期:一、關於 台端詢問有關管灌膳食費給付問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因此住院期間,得申請膳食費。至於護理師訪視費的部分負擔及護理師的交通費用,因非本法所稱受害人本人之相關醫療費用,故不在給付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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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未滿十八騎機車 擦撞轎車的車尾 因為很緊張很害怕 所以逃走了 可是自己的車沒事 他的車會有事嘛 他會提告嗎 他會怎麼提告
發布日期:一、未滿18歲無照駕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包括機車,以下同)駕駛人,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情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3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上開第1款規定者,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撞擦轎車無人受傷後肇事逃逸 依前揭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若有不明瞭之處,可詳洽詢各交通警察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三、台端騎乘機車擦撞轎車,若造成轎車受損,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無照駕駛或肇事逃逸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為了避免台端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及保護民眾用路安全,請恪遵法律規定,取得駕照再上路,萬一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自己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若有人受傷,應將傷者送醫或其他必要措施,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四、若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