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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機車車禍時間為102/1/31,對方受傷為64歲老人膝蓋開刀 雙方皆無違規,但我方機車強制險過期6個月.. 本於現場警方面前約定好和解條件 且於住院時每天探視對方 但對方出院拆線後,突然又申請特別補償費 至今仍遲遲無下文... 請問對方若於其間有其它任何病痛,所有費用是否都可以報於此特別費!? 我方至今也沒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我方該如何做為呢? 由衷感謝回答!!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您所述,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體傷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對方體傷的相關診療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對方之病痛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當然不能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上述規定向您求償。 三、您表示迄今無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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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煩請待解
一、朋友因騎乘機車摔倒而重傷身亡,惟警方到場處理後訪查結果為無「第二當事人」,即無加害人(車輛)之意,而所為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察報告結論為「無明顯外力介入」,是否為所謂「自摔」之意,如此可否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二、另如貴單位所言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等情,如果駕駛者酒後騎乘機車撞到其他合乎規定停放路旁之車輛而身亡,送醫後經抽駕駛者血液,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8mg/dl,相當呼氣值0.04mg/l,如此可否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三、另其中「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中所謂的標準值確定數值現在規定為何? 煩請釋疑 感激不盡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依 台端所述該案警方現場圖、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無法佐證涉及他車,則無法依前揭本法規定申請補償金。 (二)本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本法第28條規定。台端另詢他案如駕駛者酒後騎乘機車(換算呼氣值0.04mg/l)撞到停放路旁之車輛而身亡,若經查該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應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而 台端所詢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理賠或補償之核定。 (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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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強制險死亡給付
請問若是被汽(機)車撞死,對方加速逃逸找不到人,可以依據強制險哪條來跟國家理賠150萬死亡給付金,要找誰辦呢?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時,請求權人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惟 台端所詢事故經過情形,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屬個案之認定,建議檢附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請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再憑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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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理賠疑問
您好~今年3月底發生車禍,對方沒有保強制險,雙方無和解, 故要申請特補基金求償,有下列疑問 (1)30日後申請初判書,警方卻說現場太亂無法釐清故無法提供, 請問是否影響特補基金理賠?? (2)我方傷勢嚴重,多處骨折,一路開刀治療到現在還在住院復健 經歷三間醫院,請問這三間住院病房差額都可以理賠嗎? 如果非健保自付住院的部分是否也有差額1500/日可請領,是否有 上限呢?? 上述問題再麻煩了,非常謝謝您
發布日期:關於申請補償金所需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所附之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至病房費差額部分,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倘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有關 台端之個案,建議檢附有關文件向就近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再憑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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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停在路邊白線上被公車撞
你好 我朋友的車子 停在路邊的白線上但被公車撞到 公車司機一直說他是因為要閃計程車所以才會撞上 或許路邊停車我們有錯 但公車司機說他有完全道路使用權 不需賠償 這樣對嗎?! 難到我們老百姓就必須自己包起來……可以請教一下嗎 這樣我們是否真的拿不到公車司機的賠償 因為車體維修費兩萬多 可否要求他賠七成
發布日期:關於您留言詢問財物損失(車體維修費)之問題,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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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問題
敬啟者: 請問申請理賠一定要附正本收據嗎 醫院開立的醫療明細+診斷證明書OO保險公司說不行...一定要收據正本 可是我問另一家XX保險公司他們說醫療明細也可以 真奇怪 再麻煩解惑一下 3Q!!!
發布日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2日金管保四字第09702563496 號函,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權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須檢附:「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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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感謝
我爸爸行駛於直線車道路上被 右轉機車撞到 發生車禍當時我爸爸還有印象時有看到對方把車牽走然後就昏迷 再醒來時已經在醫院 還沒做筆錄只收到事故單 目前有問當肇事者是否要和解對方回答是他們沒有撞到我爸爸是我爸自己跌倒,他沒不會理賠.1.現場只被對方移動過 警察才來 他們說跟警察作筆錄是說我爸爸自己倒 不關他們的事 2.現場我門沒有任何家屬朋友在場 這樣警察請我爸爸描述事故現場 因當時爸爸昏迷沒有任何印象 真的只能已對方描述為主嗎 請問我該這麼做 感謝
發布日期:一、台端詢問 令尊車禍昏迷並受傷,而無法完整說明事故經過,恐損及自身權益,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建議得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或向各縣市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建議檢附有關文件提出申請後,再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有關資料判斷。 -
車禍提出工作損失賠償
與前方車輛發生追撞(無人受傷,後保險桿略為凹陷,可正常駕駛),亦有請警方現場處理完成筆錄等手續,隔日也與保險公司申請出險理賠對方。 現在對方要求除了修繕外,還要賠償修繕期間的工作損失,並提出一金額,是否合理? 謝謝。
發布日期:1.因車禍所延伸民刑事相關法律問題非本基金專職辦理補償業務之範圍,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建議 台端向專業之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詢問較為妥適。 2.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台端所稱工作損失即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所失利益,也就是因侵權行為造成將來所可期待之工作所得。 3.台端所提問,因修繕車輛期間的工作損失可否請求,另須考量該車輛是否為其工作或營業所必須,如果該車輛僅為其代步至上班地的交通工具,那債權人可改用其他代步工具,如搭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為之,該部分之車資可向 台端請求。但無不能工作的「所失利益」可言;如該車輛係供營業使用(諸如計程車),則因進廠修繕,債權人無法以該車輛營業,就會有工作上之「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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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申請問題
1.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申請居家看護必須由合格醫生開立證明,此處所指合格醫師是指車禍後送急診室的急診醫師,還是後續門診就診醫師所開立的證明即可。通常會送到急診室處理也只有車禍發生後的當天,後續的就診一定是按照病因,找適合的合格醫生就診,若承辦的保險公司指必須由急診室醫師開立證明,這是否不合理。 2.如果和解條件中因為承辦保險公司要求註明包含強制險時,若自案發時間尚未屆滿2年,會不會因此就拋棄強制險後續申請醫療給付的權利。但是受害人我們要求的是不包含強制險。 3.承辦的保險公司,未遵守法令規定,金管會保險局會依違反保險法令裁罰,例如今年2013-05-31案*安產物違反法令所規定給付。如果相反的話,保險公司不依法令規定行事,刻意想減少給付金額,那金管會保險局不能依法令裁罰保險公司嗎? 4.因出事地點與保險人購買強制險的單位,非在同一縣市,送件時均須透過該保險公司出事地點的辦事處收件後,再轉送原承保的辦事處申請理賠。若雙方均有投保強制險,請問強制險的申請是否可以向其他保險公司或受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
發布日期:一、查所詢強制險法令規定疑義部分,於 台端102年7月15日來電時,業已初步回答,其中涉及裁罰保險公司問題,非屬本基金業管業務,合先敘明。 二、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因此,申請居家看護,應由合格醫師出具證明即可。另關於和解條件,係由當事人雙方協調確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但書規定,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至詢問可否向其他保險公司或受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依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規定,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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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交通費申請
請問往返門診交通費可等療程告一段落 一併開成一張收據嗎?例如1萬元整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可於事故日後2年內受害人往返門診,以實際支出者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依實際需要,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