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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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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留言內容:
機車車禍時間為102/1/31,對方受傷為64歲老人膝蓋開刀 雙方皆無違規,但我方機車強制險過期6個月.. 本於現場警方面前約定好和解條件 且於住院時每天探視對方 但對方出院拆線後,突然又申請特別補償費 至今仍遲遲無下文... 請問對方若於其間有其它任何病痛,所有費用是否都可以報於此特別費!? 我方至今也沒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我方該如何做為呢? 由衷感謝回答!!
基金回復: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7條規定(下稱本法),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您所述,您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對方體傷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對方體傷的相關診療費用,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對方之病痛若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當然不能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受理後,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補償。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上述規定向您求償。 三、您表示迄今無法得知對方現在情形,建議您可向各地區調解委員會諮詢或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