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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告還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三月份老婆騎機車載小孩時被人開車從後面追撞, 對方沒沒強制險且不肯賠,和解三次不成目前已經開過一次偵察庭, 現在在等法院後續… 因為這官司不知道會拖多久,就算告成功了又怕對方脫產拿不到, 請問就現況而言是要等刑事/民事官司打完還是先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一、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另依本法規定,倘請求權人自加害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依肇事責任比例向加害人求償。 三、因此,無須待刑事/民事官司打完,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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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肇事 強制險的問題
請問 前陣子發生車禍是對方的錯 雙方也都有受傷 我們和解了 但對方態度有夠差的 現在又要來申請我車子強制險 我可以不讓他申請嗎? 我也不申請他的強制險
發布日期: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傷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故對方仍得向 台端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 二、台端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惟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31條規定,保險公司核定之理賠金,應先扣除和解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除非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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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因右方有機車往左邊騎.因急煞閃車撞上前方左轉汽車而受傷.這樣機車強制險可以申請哪些理賠?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而相關醫療費用係包括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限額)及看護費用(每日以1,200元為限,不得逾30日)。就以上診療費用中,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但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器材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例如人工骨漿,骨科之鈦合金金屬支架、輪椅、柺杖、鐡衣、頸圈及其他特殊材料費等),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二、建議您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該汽車所承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對方汽車未投保強制險,您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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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
請問車禍那天我們汽車強制險剛好過期~我甲方也已跟乙方達成和解~和解書也已簽了;也給對方三萬的和解金~可是她卻要求在和解書上註明(不含強制險)~那她這樣還可以跟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要求另外的費用嗎?像特別補償基金她可以在這樣獅子大開口要求我們另外費用嗎?因為乙方額頭那有縫!乙方媽媽一直強調要等她兒子疤痕好才能去做美容~美容那筆費用特別補償基金是否給付?特別補償基金是否就照一般強制險那樣理賠呢??因為我甲方已給乙方三萬和解金也告知車禍當天強制險剛好過期~~乙方一直硬說強制險過期還是可以申請!請問我們現在要怎麼做??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規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輛肇事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有體傷時,受害人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台端表示交通事故後與受害人有簽立和解書中註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責任險部分,依上述規定受害人如透過產物保險公司再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將先扣除已受領之3萬元和解金(無本法第31條,可約定不得扣除之適用)。故如該受害人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大於應補償金額則無法再申請補償金,若和解金額小於應補償金額,則可申請差額部分。 (三)美容費用並非本保險給付標準診療費用之給付範圍。 (四)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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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消滅
您好 朋友於99年3月初與對方發生車禍骨折, 同年10月申請強制險理賠,對方保險公司也賠給我, 後因對方不願賠付,因此便與對方進行法律訴訟, 民事賠償於今年102年5月底才判決下來, 其中因法院有去函醫院詢問是否需要看護,醫院回函前4週需專人全天看護, 保險公司之前賠付時僅賠付7天住院看護費用, 因此朋友應有剩餘看護費用可申請, 但昨日6/24去電詢問保險公司時, 被告知請求時效已消滅(超過兩年),無法申請剩餘費用, 請求時效不受法院訴訟拘束 想請問貴單位,條款第24條 法院訴訟非屬時效中斷嗎? 保險公司這樣做是否符合法規? 感謝您的回覆
發布日期: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2.承上,故 您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 您對於該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至於 您所詢事項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若事實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請依既有申訴管道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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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
請問我媽媽與人車禍身亡,目前與對方談合解時發現我們的機車忘了保強制險,對方的保險公司對我們說因為我們忘了保強制險,所以沒辦法領到200萬元,並表示叫我們向肇事人提高賠償金來彌補不足部份金額,可是我們雙方家庭經濟並不是很好,我們也不想造成對方困擾,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而造成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時,請求權人可向該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另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投保強制險,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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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強制險沒繳
對方是在車禍後的四天後才去繳強制險的 聽說可以申請這基金會先補償 那我應該要怎麼申請????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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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撞及後續理賠
您好: 日前我太太於懷孕期間,騎機車遭後方機車超車撞上,當下送往急診診治,於當晚離院,但隔日因胎動明顯減少及羊水減少而催生。 Q1:請教這段從車禍急診、婦科診治、催生、住院、後續一些小孩自費 檢查項目及做完月子後,我太太才開始實施車禍患部的治療,是否 可申請相關強制險項目?(因日前詢問保險公司,他們也不是很確定 這種理賠的方式) Q2:車禍迄今亦有3個月,目前大人小孩均安,但面對肇事者明顯消極態 度(很被動),肇事者的認知是一切交給保險公司(亦強制險);俟我太 太完成相關患部復建後,是否可直接申請強制險,再提出相關刑事 (6個月)及民事(2年)訴誦,以維我方權利?
發布日期: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太太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太太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因本件事故所致傷症之相關醫療費用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關於您留言詢是否提出相關刑、民事訴訟等問題,因涉及刑事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內,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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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
您好,日前筆者家屬發生車禍,雖然對方無肇事責任,但對方駕駛之車輛無投保強制險,這樣我方還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醫藥費的理賠嗎?該向哪間保險公司申請?如果可以申請,保險公司會跟對方要求賠償嗎?謝謝!
發布日期:一、若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申請補償時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 二、依本法第40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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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是什
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 請問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全名是指何種文書,我在新北市政府永和分局網站資料,找不到此種文書,煩請解說謝謝。
發布日期: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在95年7月已不再使用。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