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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提出工作損失賠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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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提出工作損失賠償

留言內容:
與前方車輛發生追撞(無人受傷,後保險桿略為凹陷,可正常駕駛),亦有請警方現場處理完成筆錄等手續,隔日也與保險公司申請出險理賠對方。 現在對方要求除了修繕外,還要賠償修繕期間的工作損失,並提出一金額,是否合理? 謝謝。
基金回復:
1.因車禍所延伸民刑事相關法律問題非本基金專職辦理補償業務之範圍,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建議 台端向專業之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詢問較為妥適。 2.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台端所稱工作損失即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所失利益,也就是因侵權行為造成將來所可期待之工作所得。 3.台端所提問,因修繕車輛期間的工作損失可否請求,另須考量該車輛是否為其工作或營業所必須,如果該車輛僅為其代步至上班地的交通工具,那債權人可改用其他代步工具,如搭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為之,該部分之車資可向 台端請求。但無不能工作的「所失利益」可言;如該車輛係供營業使用(諸如計程車),則因進廠修繕,債權人無法以該車輛營業,就會有工作上之「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