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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消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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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消滅

留言內容:
您好 朋友於99年3月初與對方發生車禍骨折, 同年10月申請強制險理賠,對方保險公司也賠給我, 後因對方不願賠付,因此便與對方進行法律訴訟, 民事賠償於今年102年5月底才判決下來, 其中因法院有去函醫院詢問是否需要看護,醫院回函前4週需專人全天看護, 保險公司之前賠付時僅賠付7天住院看護費用, 因此朋友應有剩餘看護費用可申請, 但昨日6/24去電詢問保險公司時, 被告知請求時效已消滅(超過兩年),無法申請剩餘費用, 請求時效不受法院訴訟拘束 想請問貴單位,條款第24條 法院訴訟非屬時效中斷嗎? 保險公司這樣做是否符合法規? 感謝您的回覆
基金回復:
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2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本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2.承上,故 您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 您對於該保險公司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至於 您所詢事項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若事實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請依既有申訴管道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異議。 3.您如尚有任何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本基金必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