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告還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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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老婆騎機車載小孩時被人開車從後面追撞, 對方沒沒強制險且不肯賠,和解三次不成目前已經開過一次偵察庭, 現在在等法院後續… 因為這官司不知道會拖多久,就算告成功了又怕對方脫產拿不到, 請問就現況而言是要等刑事/民事官司打完還是先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基金回復:
一、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依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二、另依本法規定,倘請求權人自加害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再由本基金依肇事責任比例向加害人求償。 三、因此,無須待刑事/民事官司打完,請求權人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