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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交通費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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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交通費申請

留言內容:
請問往返門診交通費可等療程告一段落 一併開成一張收據嗎?例如1萬元整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可於事故日後2年內受害人往返門診,以實際支出者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依實際需要,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