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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煩請待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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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煩請待解

留言內容:
一、朋友因騎乘機車摔倒而重傷身亡,惟警方到場處理後訪查結果為無「第二當事人」,即無加害人(車輛)之意,而所為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察報告結論為「無明顯外力介入」,是否為所謂「自摔」之意,如此可否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二、另如貴單位所言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等情,如果駕駛者酒後騎乘機車撞到其他合乎規定停放路旁之車輛而身亡,送醫後經抽駕駛者血液,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8mg/dl,相當呼氣值0.04mg/l,如此可否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三、另其中「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中所謂的標準值確定數值現在規定為何? 煩請釋疑 感激不盡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若依 台端所述該案警方現場圖、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無法佐證涉及他車,則無法依前揭本法規定申請補償金。 (二)本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本法第28條規定。台端另詢他案如駕駛者酒後騎乘機車(換算呼氣值0.04mg/l)撞到停放路旁之車輛而身亡,若經查該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應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而 台端所詢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情形審核認定是否理賠或補償之核定。 (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