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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制險都有第三人責任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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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制險都有第三人責任險

留言內容:
去年10月買進中古機車前手強制險今年1月才到期,當下聽從保險公司建議另外投保第三人責任傷害險,待強制險到期他們會另行通知再續保即可,9月初發生車禍才得知強制險已過期,保險公司表示第三人責任險啟動的原則是必須有強制險的前提下,所以我要自行賠償對方的所有醫療費用支出,請問我可有其他方式來減輕我的負擔?靜待回覆
基金回復:

(1)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汽車險委員會介紹之汽機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簡介,其承保範圍可分為傷害責任保險及財損責任保險兩項(至於台端所投保之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仍應以投保之保險公司所提供之保單條款為準):

1.傷害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財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依據上述規定如對方之損失屬強制險給付範圍者,因台端未投保強制險,須自行負擔;但如對方之損失不屬於強制險給付範圍(例如:財物損害)或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以上者,則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應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