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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問題(應投保之汽車、如何投保、退保、未投保之處罰)|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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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問題(應投保之汽車、如何投保、退保、未投保之處罰)

  •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2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15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您如對違反強制險之裁罰有疑義,請向處分機關洽詢或申訴。

    二、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險,投保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強制險的賠償責任,減輕您經濟上的負擔。另如投保後有地址變更之情形,請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依正確地址寄發續保通知。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元至15,000元;機車罰1,500元至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元至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元至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5盧先生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申請時效

    發布日期:

    台端106年1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8月23日台保司字第0900705668號函釋,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
     (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
     (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
     (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建議 台端檢具前揭第二點,致成殘廢之證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保險公司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交通事故 判定比例原則

    發布日期:

    台端於104年11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3項前段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故仍請台端依本法規定辦理續保。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相關問題

    發布日期:

    台端104年7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台端所述,對方未投保強制險,除受害人有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例如酒後駕車)外,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故台端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由受理之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另有關「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之承保範圍係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該承保公司負給付之責;依台端所述之交通事故,係涉及其他車輛,故非「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之承保範圍。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驗車時是否要一併把強制保險送驗?

    發布日期:

    關於 台端詢問驗車時是否要一併將強制保險送驗乙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30日之汽車,公路監理機關不得檢驗。因此,驗車時強制險有效期間須超過30日以上,至是否委託他人辦理或於驗車廠投保強制險,則由要保人自行選擇。

  • 無強制險都有第三人責任險

    發布日期:

    (1)依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汽車險委員會介紹之汽機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簡介,其承保範圍可分為傷害責任保險及財損責任保險兩項(至於台端所投保之機車第三人責任險承保範圍,仍應以投保之保險公司所提供之保單條款為準):

    1.傷害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僅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財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依據上述規定如對方之損失屬強制險給付範圍者,因台端未投保強制險,須自行負擔;但如對方之損失不屬於強制險給付範圍(例如:財物損害)或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以上者,則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應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強保法第40條第2項

    發布日期: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二、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保險公司依本法第40條第2項辦理保險金給付後,方確認係為同條第1項第3款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時,保險公司可向本基金求償,本基金歸墊保險公司,同時告知請求權人及加害人後,即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主個案是否為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由保險公司及本基金依相關事證個案審定。

  • 強制險過期

    發布日期: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若對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而造成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時,請求權人可向該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另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投保強制險,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是否有期限

    發布日期:

    一、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又所謂知有損害發生指「知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生損害」,為時效之起算點,如為申請殘廢給付,以合格醫師之殘廢確認書或其他足以確認殘廢致成之日為時效之起算點。

    二、如果您有須要進一步了解或其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林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

    發布日期:

    一、依您的留言內容,該A車駕駛人(死亡)之遺屬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向B汽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保險公司依本法的規定,負給付之責。若事故日期發生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後者,受害人死亡之給付標準為200萬元。至於第三人責任險部分,若過失責任在B汽車,則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超過強制險保險金額以上之額度,可另向B汽車請求。

    二、關於「無照駕駛」之情形,依本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例如上揭A車駕駛及A車乘客)有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情形時,保險公司才不負保險給付責任,雖然無照駕駛,但並非上述法條規定之情形,因此仍得依法申請強制險給付,但如被保險人(上揭A車駕駛)無照駕車致A車乘客受傷問題,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上揭A車駕駛)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 (即無照駕車情形 ),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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