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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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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

留言內容:
請問,有關112/09/07親人死亡後,在112/12/18日(桃園楊梅區)因不小心開到遠光燈被警方攔下開罰單,但因沒居住在車主的車籍地址(南投竹山鎮),不知道強制險已過期,故被開違反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裁罰,請問有甚麼可以申訴的管道可以協助處理...
基金回復:

您於2024年2月1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15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您如對違反強制險之裁罰有疑義,請向處分機關洽詢或申訴。

二、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險,投保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強制險的賠償責任,減輕您經濟上的負擔。另如投保後有地址變更之情形,請務必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依正確地址寄發續保通知。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元至15,000元;機車罰1,500元至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元至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元至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三、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5盧先生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