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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保法第40條第2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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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保法第40條第2項

留言內容:
第40條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 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請問如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後,確認請求權人應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那是由保險人在向特補基金追償嗎? 因該項只規定由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並無說明確認後之處理情形
基金回復: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二、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保險公司依本法第40條第2項辦理保險金給付後,方確認係為同條第1項第3款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時,保險公司可向本基金求償,本基金歸墊保險公司,同時告知請求權人及加害人後,即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主個案是否為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由保險公司及本基金依相關事證個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