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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申請時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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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申請時效

留言內容:
傷者於99/12/27發生車禍後於100/2/16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續至105年才知道臉部傷疤仍可申請殘廢給付,是否還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1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8月23日台保司字第0900705668號函釋,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
 (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
 (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
 (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建議 台端檢具前揭第二點,致成殘廢之證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保險公司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