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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交通申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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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交通申請

留言內容:
想請問看診往返費用為了安全性 找認識的租賃小客車就診 租車接送的收據可申請嗎?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申請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至您所詢看診往返費用,找認識的租賃小客車接送,仍以合理必須之實際支出者為限,並向保險公司理人員出示醫療費用單,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如因個人因素致須跨縣市長距離就診之接送費用,須視受害人傷情、當地醫療資源及交通狀況等其他因素,依個案認定,但仍以合理必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