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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殘障理賠有無時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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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殘障理賠有無時效

留言內容:
本人於99年8月發生車禍, 於當年十月即與對方及其所承保之強制險公司和解。 但是在今年一月多, 醫生認定該車禍事故致本人有符合殘障第七級之情狀, 這種情狀是否可再向對方保限公司請求殘障給付?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90年8月23日台保司字第0900705668號函指出:「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建議 台端檢具前揭說明二致成殘廢之證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保險公司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