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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期超過兩年可否繼續申請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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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期超過兩年可否繼續申請理賠

留言內容:
治療期超過兩年可否繼續申請理賠? 女朋友兩年前車禍有補骨頭打鋼釘,並且於一年前也有申請過了強制險醫療理賠,但是今年復診骨頭沒有長齊需要再開一次刀並且再補一次骨頭還要再把鋼釘取出來,像這樣後續治療的醫療可不可以申請理賠?聽說超過兩年就不可以申請理賠了那需要長期治療的應該怎麼辦?
基金回復: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