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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基金與對方談和解可同時存在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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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基金與對方談和解可同時存在嗎?

留言內容:
對方沒有強制險,我方若申請補償基金後還可以跟對方談和解金嗎? 補償基金上限只有20萬,但我方受傷嚴重,20萬的醫療給付不足夠負擔所有醫療行為,那麼我們在跟對方談賠償是可行的嗎?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又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