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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後醫療賠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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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後醫療賠償

留言內容:
您好: 我老婆載著我12歲女兒去醫院復健的路上在左轉時被直行機車從右方中間處沒有剎車直接撞擊造成我老婆腦震盪我女兒有四顆牙斷裂,牙齒撞進牙齦裡兩人還有多處擦傷,目前先期治療已告一段落,比較麻煩的是我女兒的牙齒要植牙和矯正需滿18歲才能處理,預估費用63萬元,要等六年以後才能治療,請問,這種情形保險能支付這費用嗎?
基金回復: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金管會保險局95年4月10日保局四字第09502561620號函說明,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如因同一交通事故發生之傷害醫療費用申請第二次給付,其請求之時間,仍有前揭請求權時效之適用。因此 台端所陳述之個案,仍應於該時效內提出申請,俾符合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