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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強制險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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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強制險問題

留言內容:
您好, 本人今年4月騎車時發生車禍,並於6月中與對方和解 和解書是對方提出並補償金額給我方~ 格式是採用警局現有的格式, 並未註明賠償金額包不包含強制險~ 日前我醫療到一個段落後到對方保險公司辦理強制險出險 對方百番刁難, 並告知如果和解書未註明含不含強制險的話, 那麼就是包含強制險了!! 我方就不可再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了?? 其還告知和解書另外須註明強制險由我方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等文字才能出險? 就我認知如下: 1.和解書是對方拿來要跟我和解所要求填寫的! 那麼對方應該是要額外註明含不含強制險(保障其權益)才對! 沒寫就是包含? 這個論點很難令人接受, 畢竟有很多東西是不可能都寫在和解書上的, 難到沒寫的都算包含在內嗎??? 2. 強制險是賠對方的, 為何還要另外註明由誰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以上煩請協助解惑~謝謝了!
基金回復:
(1)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2)依 台端的留言內容,已與對方和解,雖和解書上未註明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然依上揭意旨,若無約定不得扣除,則和解金額應包含強制險給付在內,故除非 台端所受領之和解金額小於依法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始得再申請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