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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肇責 強制險過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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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肇責 強制險過期

留言內容:
想請問兩台機車相撞, 對方機車紅燈右轉,我方為綠燈直行, 因煞車不及撞上,對方有受傷(腳上打鋼釘), 我方擦傷,初步判定書上為我方無肇責, 對方求償醫療費用,但因我方強制險過期無法賠償, 請問對方若申請補償基金的情況下, 可以申請到全額醫療費用而我方也會被全額代位求償嗎? 因我方無肇責,不認為應該被求償,煩請解惑,謝謝!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原則上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惟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方依據各造當事人之主述、現場相關事證等製發之初步分析意見,有無過失責任,最終仍有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或法院判決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