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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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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問題

留言內容:
您好,麻煩您了。 我5/21於高速公路,為了閃避一根掉落的枕木,去擦撞到一台運水果的冷凍箱型車右後方,造成其右後下方鐵架及燈號受損。隔天我即報出險並通知對方,保險公司也與對方聯絡修車事宜。原以為事情已告一段落,但6/2卻接到該公司主管來電,聲稱其公司只有一台冷凍車,如果去送修,他們無法送貨,希望我能租一台冷凍車給他們使用。因我已出險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故我連絡保險公司請其與對方處理。保險公司告知他們只賠車損,維修期間對方因營運需求要求的代用車他們不負責,他們認為這不是營運損失。想請問, 1.依法對方是否可以要求我租一台冷凍車給他們使用? 2.如果可以,應由保險公司的財損項目理賠或是由我負責賠償? 3.這種case的正確處理方式為何? 感謝您的回答,謝謝!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行駛高速公路,擦撞到一台運水果的冷凍廂型車右後方,造成其右後下方鐵架及燈號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 二、有關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除賠償第三人汽車車損修復之直接損害外,是否包括租用他車以資代替之間接損害,台端可再詢問承保自己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瞭解第三人責任保險單條款內容,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