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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過期,對方受傷住院。如何理賠對方|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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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過期,對方受傷住院。如何理賠對方

留言內容:
我方開汽車在閃光燈號誌的十字路口與一台機車發生車禍 我的方向是閃黄燈 對方是閃紅燈 對方傷勢較嚴重 不過對方有強制險和意外險 不過我因為保險公司疏忽未提醒強制險已到期 所以是沒有保險的情況 要如何理賠給對方呢?
基金回復: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述,駕駛之車輛於事故日未投保強制險,對方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三、有關保險公司通知續保作業,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所寄通知應保留存根六個月,以備查詢,且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通知。
四、另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併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