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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當事人2體傷而申請基金補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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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當事人2體傷而申請基金補助

留言內容:
我強制險逾期,當事人2有體傷,要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基金會對我代位求償,我需要賠償多少錢(包含哪些項目) 若我與當事人2合解並現金給付醫療費等等費用後,當事人2又與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償,貴單位又轉對我求償,造成我二次付款損失 請問代替強制保險付現給當事人2作為醫療費用,當事人2還可以再跟貴基金會申請一次嗎?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依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另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故依您所述,您的車輛強制險過期,對方因受有體傷自得依本法規定,於請求權時效內,向本基金申請補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得代位請求權向您追償。但如果您已賠償對方體傷損失等,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賠償金額(不含財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