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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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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

留言內容:
加害人騎自行車有喝酒、酒測值 達0.7被害人為開自小客車強制險已過期兩車發生碰撞加害人已死亡這樣可申請特補基金嗎?如被害人無肇責可申請嗎?如可申請會行使代位求償嗎?....感謝回答
基金回復: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規定,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及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本基金)請求補償。合先敘明。 二、因自行車非本法所稱之汽車範圍,亦非刑法公共危險罪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故喝酒後騎自行車遭未保險汽車撞擊致死,不論對方車駕駛有無過失,其遺屬等請求權人仍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金;如肇事汽車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可向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至於是否符合其他補償或理賠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三、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若損害賠償義務人能舉證證明無過失因素時,則不須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