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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強制險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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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強制險理賠

留言內容:
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榮民)在台灣沒親屬,肇事者依強制險規定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200萬元來支付喪葬費和醫療費嗎?被害人身份為(榮民)其法定代理人(榮民處)可代替被害人親屬來申請保險理賠嗎?喪葬費法律有規定15萬以內嗎?
基金回復: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1)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或補償。 二、如受害人死亡,沒有合法之請求權人(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任何一人時,而有他人為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其所支出之殯葬費,可依主管機關公告訂定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可上本基金網站查詢,總金額上限為30萬元)。 三、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前述第1項第2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