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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和解(含強制險),可再申請強制險給付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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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和解(含強制險),可再申請強制險給付嗎?

留言內容:
小女於104年6月24日過馬路時被小客車撞傷,右小腿閉鎖性骨折,經醫師診斷須上石膏專人照護一個月。甲方在104年8月11日申請調解,內容如下: 一、由甲方給付乙方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整(含強制險) 二、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匯入乙方之帳戶 三、雙造就此事件均願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並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以下空白)和解後我去電對方富邦保險公司專案襄理詢問申請強制險理賠不足額的部分,因甲方理賠貳萬元的部分其中15700元是由第三方任意險支付,另外4300元是由強制險支付。我實際上醫療費加上看護費花了7萬元;扣除掉已支付的4300元應可再請領65700元的強制險理賠。襄理回我說不得再申請強制險理賠,因為已經和解了含強制險。要我在去查清楚。請問一、我可以在和解後(含強制險)再申請強制險理賠嗎?二、若可以。那富邦若堅持不讓我申請理賠我該怎麼辦?
基金回復:

台端104年8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32條明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因該事故已對受害人為一部之賠償,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受害人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故以和解為例,若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及受害人間之和解金額,小於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保險人仍應依該給付標準規定計算保險金,於扣除和解金後將差額部分賠付予受害人;若和解金額大於該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時,保險人依本法規定之給付義務,亦僅以該給付標準規定者為限。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醫療費用非採實支實付,而是依給付標準,對其醫療收據之項目、金額逐一審核,並依各項目於限額內給付。 三、本案雙方當事人針對本次事故所生之損害,業已以貳萬元達成和解,而和解書面亦載明和解金額含強制險給付,惟依 台端所述,尚無法了解和解內容所含項目及各金額為何,建議 台端向產物保險公司再做溝通及了解不能申請之原因。台端如對理賠審定結果仍有疑義,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訴部門提出申訴。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