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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置之不理
個人於105年3月初晚間騎乘大型重機遭自小客車,突然從巷口要左轉桃鶯路(桃園方向),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將我撞擊撞倒於地,當場身受重傷,經送往林口長庚急診就醫,造成右小腿嚴重開放性骨折(脛骨斷一節、腓骨上下斷兩節、右鎖骨裂開) ,目前仍須定期回林口長庚就醫觀察以及做右腿職能復健工作。所有醫療費用支出全數由個人支出將持續累計中 當下由自己打110報案叫救護車,對方完全不予以理會並私自移動現場肇事車輛破壞現場,致使警方無法畫現場圖,發生自今對方我住院只探視一次從此避不見面完全不虞以理會本次車禍,對方保險公司為未曾出面處理,目前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偵查庭一次,(本人有提供行車紀錄給檢察官) 依照此狀況我這邊該如何提出求償部分及須備妥什麼資料(仍需復健中),煩請協助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6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惟強制險僅就受害人傷亡提供基本之保障,請求權人仍可就其受有損害超過強制險理賠範圍之部分,請求對造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建議 台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承保公司,並向該公司申請強制險給付;如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台端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而申請所需文件可至本基金網站查詢(本基金官網\申請補償金專區\申請須知與流程)。 三、另 台端所詢民事求償部分,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各縣市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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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是否理賠輪椅租借費用
車禍 (2輛機車相撞) 造成腳踝骨折, 於裹石膏間租用電動輪椅, 請問強制險是否可理賠輪椅租借費用? 還是輪椅必須用購買的才有理賠?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6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6款規定,申請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二、因車禍造成骨折,如須使用輪椅、枴杖、鐵衣、頸圈、助行器及其他特殊材料費(如膝支架)等經醫師認為治療上有必要,可縮短療程之輔助器材,應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台端可檢附相關購買或租用醫療輔助器材之發票或收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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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等紅燈被撞
同向行駛,機車已經停止,被後方機車撞倒,雙方均受傷。被撞的前車是否有責任?後方車輛是否能夠伸請強制險理賠?是否算是單一事故?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述,被後方車輛撞擊,兩造均受傷,依上揭規定,雙方可直接至對造車輛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有關行車事故之肇事責任鑑定乙節,您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向處理警局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管轄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用約3,000元)。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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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作業時間疑義問題
一、「依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以上是貴單位對民眾的回覆內容。 二、本人申請案件從送件至今已經有超過三十天了,中間有收到保險公司限期補正資料,本人也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資料,距補正完後也已經超過十天了,卻尚未收到補償款項,也沒有再收到補正資料公文,完全沒有下文,請教何時將會收到款項?是如您們所說的規定內會收到嗎?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並視個案再做必要之調查。如文件齊全者,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台端申請補償金乙案,經 台端補正,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已完成審查,並於105年5月10日以書面敘明理由函覆。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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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身故,子女失踨
因車禍造成復原期間身故,但死者與其子女從無連絡過,目前失踨,死者母親還尚在,請問相關醫療,喪葬跟強制險如何請領??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復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 死亡給付。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200萬元。 二、台端所詢個案如請求權人有死者母親及失聯子女數人,依本法第27條規定,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並得分別申請。故請求權人母親,得備齊申請強制險死亡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先行向肇事車輛之承保公司請求死亡給付,該受理之產險公司將依法審定。此外,依本法第14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建議其他失聯子女亦應儘速提出申請,避免罹於時效。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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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有保險 如何求償
您好: 去年六月家中長輩過馬路時遭機車撞斷腿,歷經開刀住院兩周、感染住院一個月,至今仍未完全復原。對方認為其機車未損傷,是我方長輩去撞他機車導致自己受傷,至今仍不承認有撞到我家人。 因和解失敗,長輩已去警察局申請調查且告上法院(有監視器畫面),日前開第一次刑事法庭,對方還是告訴法官:他自己來撞我的,法官告訴對方:醫生診斷傷者的腿是經強大外力撞擊才斷的,你還是快跟對方和解比較好。但因對方始終不認為自己有錯,第一次開庭就這樣結束。 對方沒有保險,家裡長輩因年紀過大被保險公司拒絕保險,所以雙方都沒有保險。 因長輩和對方都是80幾歲的老人了,對方現在明顯採用拖延法,也不知道拖到什麼時候才能結束此事。 1.請問若對方在解決此事前往生,我方可否向其子女或繼承人求償? 2.對方若脫產,是否就不需要賠償我方? 3.請問你們或是有其他單位可以協助我方先求償嗎? 萬分感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5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有符合本法第40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台端若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又 台端所詢民事求償乙事,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疇,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詳細服務時間地點請參酌網站:www.laf.org.tw),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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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無強制險
您好,我想請問對方無強制險(已好幾年未繳強制險費用) 而我的保險公司卻又告知我,我不能申請特別補償金 原因是當初我有與對方以十萬元和解(三萬付現,七萬分期) 所以我不符合申請資格 (保險公司說因為政府代償僅限3萬,而我拿對方十萬,扣除後根本無法申請) 但我的和解書上有註明「不含強制險及各項保險理賠」 請問我真的無法再申請強制險代償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4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若對方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又因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辦理,台端申請補償時可就近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辦,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故台端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已自加害人獲有之賠償,本基金於補償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該款項,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加害人求償。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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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強制險,對方身亡,我會被代位求償嗎?
我都投保期限與車禍發生日剛好同一天,但車禍在晚間發生,可我並沒有受到續保的通知單,導致強制險過期,但對方已身故,我依然會被代位求償嗎?如果要求保險公司續保並回溯車禍當日,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另依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三、依 台端所述於事故當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致對造死亡,本基金於給付對造遺屬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 台端行使代位求償權。另若可證明保險人怠於通知續保者,台端可依上述規定請保險人將續保日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並由保險人負給付責任。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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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肇事責任一方,特別補償基金也會向他代位求償嗎?是理賠金全額還是有比例?
與他人發生追撞,雖然肇事責任全在我方,但因我有受傷且對方並無保險,請問我能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嗎? 還有「特別補償基金」會向無肇事責任的對方行使代位求償嗎?若行使!那金額如何計算?是理賠出去的金額全部還是有按比例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基金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若有符合本法第40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台端若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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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問題
假設 被害人先起訴請求加害人賠償,訴訟中被害人向特補基金申請補償獲准,而受領特別補償基金50萬,倘若法院判加害人應賠償30萬元,請問特補基金得代位向加害人請求之金額為何?假如只能代位請求30萬元,那特補基金會請求被害人返還20萬元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3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27條明訂本保險之給付項目,並依其規定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做為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之標準。本基金辦理補償金之請求給付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規定,並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故本基金依前揭給付標準給付之補償金,不會因法院判決加害人應賠付之金額較受害人所獲補償金為少,而請求受害人返還其差額。另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