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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後報案保險公司不理賠?
您好,想請問, 本人於10/25日約18:30開車不小心撞到停於路邊停車格之車輛,當時因檔住後面來車,又一時緊張,把車往前開未停於原地,事後打電話給原廠拖吊車進行拖吊,(第一次撞到不是進行中的車輛)又因當時沒看到對方車主,一時真的想太多,又因脫吊不順利,直到21:30左右才拖吊回原廠處理好,回到家越想越不對,想到自己有保險,打回0800詢問該處理的方式,保險公司要我趕緊報警,不然會有肇事逃逸,我才發覺事態嚴重(當時應快12點了),隔日早上送完小朋友上學就到撞車附近派出所報案,也至交通分隊與對方車主一起處理,由於對方車主比我早一個多小時到交通分隊報案,警方有開交通事故登記單給對方車主,但我的部份寫不詳,我到場後改成我的名字,也完成現場圖制作,也簽名了,完成所有報案程序,但事後保險公司卻以有可能肇逃為理由,不願出險,我有詢問承辦員警,他說這沒有什麼肇逃問題,而且我是自己報案,也完成程序,要我跟保險公司說明,我尋問律師也說肇逃是刑事,跟保險沒有關係,保險是民事,我想請問,我的狀況,保險公司可以不出險嗎? 如果保險公司不出險,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後續呢? 因為對方車主的車也還沒修,很對不起他,我是保丙式險,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開車不小心碰撞路邊停車格之車輛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至於所詢車輛碰撞受損理賠乙事,建議洽詢承保 台端任意汽車保險之產險公司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或相關提供諮詢服務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諮詢電話0800-221783),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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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汽車強制險之代位求償問題
您好,想向您請教汽車強制險之代位求償問題 102年4月我家人駕小貨車與輕型機車發生擦撞,與當事人已和解,今又收到兆豐產物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五款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故被告應負償還30%之責。 兆豐產物向法院聲請支付損害賠償之費用(金額:58,813 ),應如何因應? ※交通事故分析表: 1.依現有跡證尚難客觀釐清肇因,無法分析研判 2.酒後駕車(呼氣檢測0.47MG/L) ※車險理賠計算書: 出險原因:31本車及對方駕駛人皆有過失, 保險種類:91 基體傷 賠追金額:58813 請問: 1.是賠償58813的30%,還是全額? 2.既然本車及對方駕駛人皆有過失,為何請求我方賠償 3.和解書已丟棄 4.代位求償請求權之年限由保險單出險至今已逾2年,其主張合理嗎? 5.已賠償之金額可主張扣除嗎 請您提供解答,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29日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第五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個案,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建請 台端逕洽產險公司釐清,或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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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不小心碰到路邊汽車
您好,我是學生,一如往常的自己騎機車上學,當時我要左轉把車停在便利商店,可是不慎擦碰到停在路邊的汽車(當時已煞車,是速度很慢的情況之下碰到),對方汽車無擦碰痕跡,但是基於責任,當下的我雖然不知所措,有在那邊等車主,可是不見車主現身,之後因為要趕學校專車而離開,現在很擔心,想請問..這樣會算肇事逃逸嗎...該怎麼辦?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物損失。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故 台端所詢騎機車擦碰路邊汽車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項目範圍。
二、依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端所稱騎乘機車擦碰路邊汽車情節,並無致人受傷,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仍可能有違反之情形,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讓警察詳載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對於當事人雙方都有保障。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快發生三年未申請強制理賠
如題~ 案子在法院裏,且一邊要看醫生,一邊要開庭,才發現己三年了,請問還可以申請嗎?(請求時效在法院,故而中斷),另我是直接到各地據點申請即可?(對方的保險公司己不肯支付理賠,他說己超過二年時效,又說,你說在法院裏,那開庭通知拿出來,聲音己近無賴的聲音)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又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外,準用之。 二、因此台端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另如要確認對方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承保公司,可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查詢,並可向其承保之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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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醫療收據申請?
最近有一外國朋友來台灣遭沒保險車輛撞傷,因他準備回國了!想請問是否外國就診的收據可申請特補基金嗎?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補償,應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附相關文件申請。 二、依 台端所述,有一外國朋友來台灣遭沒保險車輛撞傷,依上開公告事項,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傷害醫療費用補償金,除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外,並應依同公告事項二,檢具下列相關認證文件正本或加蓋驗證機構印鑑之副本: (一)大陸地區人民: 1、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大陸配偶如有臺灣地區全戶戶籍 謄本則免) 2、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當地涉台公證處公證後,再依兩岸公證書 使用查證協議應行注意事項,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完成驗證。 (二)港澳居民或外國人士: 1、各請求權人與受害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2、委託書(若無委託則免)。 上述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港澳機構、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之認 〈驗〉證,其文件係以英文以外之外文作成者,須附中文譯本,中 文譯本並須經駐外館處或我國公證人認證。 三、本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經營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辦理,台端外國朋友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個案審定。 四、上述說明,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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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發生車禍身故 無目擊證人與監視器
老人騎機車於回家路途中車禍倒地身故,現場無任何目擊證人與監視器畫面釐清是否有第三人車輛撞擊導致意外,請問是否能申請強制險補償金?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10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請求權人可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 二、台端所詢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就近向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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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禍事故理賠問題
我保險沒有保車子的部分,現在非常有誠意要賠對方,自己的姐夫是開汽車維修廠,但對方現在堅持回原廠處理,我方提出叫原廠零件(那台車也沒有副廠的材料)會負責維修到好,不過現在就卡著僵持不下,一般不是就修復到原狀就可,想請問一下有規定要應對方要求嗎? 對方的車齡已有9年了,重點原廠估價單出來後,我方的人看到都傻眼了,工資還比材料貴!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24日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 二、故 台端所詢車輛碰撞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圍,建議洽詢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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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如果沒有強制險 可是沒有肇事責任這樣需要賠償對方嗎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二、本案事故汽車(機車)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至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受害人求償時,則須依民法規定以肇事責任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 對方保險公司是富邦 我該主動申請理賠嗎
9/17我要右轉,對方從後撞上我車右後方葉子板,這樣責任歸屬要如何釐清?是向承辦警局詢問嗎? 我們雙方都有保任意險,我新光,對方富邦,請問我該主動聯絡富邦產險要求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104年9月21日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 二、故 台端所詢車輛碰撞受損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之範圍,建議洽詢承保 台端任意險之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或法律相關人士或團體,例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諮詢電話0800-221783),俾益解決 台端的疑義。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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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時效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於100年6月6日因外出工作,於高速公路因車子在高速公路故障自燃,導致身體多處燒燙傷,隨後就送往醫院。於今年104年9月在網站上看到原來乘客可以申請強制險給付。但是當我將事故單、收據和診斷書送至保險公司他們拒收,說我已經超過二年的時效所以不能申請,請問一下這樣是正確的嗎?
發布日期:台端於104年9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故依台端所述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