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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傷害醫療的看護費理賠問題?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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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險傷害醫療的看護費理賠問題?

留言內容:
您好, 請問強制險之看護費,若傷者送院後從A院加護病房轉B院慢性呼吸照護病房,在B院住27天,B院所開收據總額是19850元,其中有一項照護費用18200元 , 這樣屬強制險可申請的看護費只有18200元嗎? 由親友看護的部份能不能算? 註:我有填一張保險公司提供的看護證明, 證明在B院住院期間(27天)由親友看護。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6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係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又依同條第5項規定,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200元為限,但不得逾30日。 二、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之規定,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給付應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以及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等文件,並據以審核看護費用。惟因 台端所詢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有疑義,建請向該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查詢,俾解 台端疑義。 三、此外,台端詢問親友看護乙節,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傷害醫療給付項目包括看護費用,‥‥並無親屬之限制,如受害人符合前述給付標準規定之要件,可申請該項給付。 四、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