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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禍之重大損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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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禍之重大損失

留言內容:
個人為躁鬱症患者、去年2015年6月7日發生事故,個人為機車駕駛人、該路段內線為直行及左轉, 當時在前方看到一輛汽車打斜45度角不動,原以為他要讓我先過,所以我跨越雙黃線由對方汽車前方經過 但是駕駛卻踩下油門,個人之重傷為右腳後腿骨骨折斷裂、右腳踝脫臼、膝蓋開放性傷口見骨 當時對方書寫和解書願介紹職缺及3700元三個月賠償、個人不服、轉由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只願以5萬元做賠償一切損失、家人心生畏懼所以同意並放棄追訴、醫師之診斷書為需休養三個月 但事實並不是如此、三個月為可拔除鋼釘之時間、個人在半年後求職履履受自身之傷所苦 右腳踝關節處還有副木需在一年後拆除、這一年內光工作損失就已經遠遠超過那5萬元了 更何況事後發現機車引擎有異音更換、一年後之手術費自付等等、剛時為期5日之醫療也高達4萬3千多元 個人可以歸還原賠償金另外提告?時間內工作狀況為腳掌酸痛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7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因此,建請 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承保公司,由受害人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交通事故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直接向該承保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申請,不需要等待和解或法院訴訟結束後再提出。 二、如對造車輛為未保險車輛,則 台端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向對造車輛駕駛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三、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台端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