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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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強制險理賠金支付
如果在和解協議中已先支付對方醫療費用,那替對方申請的強制險理賠金是否能直接支付到我這邊的帳戶呢?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台端所詢「如果在和解協議中已先支付對方醫療費用,那替對方申請的強制險理賠金是否能直接支付到我這邊的帳戶呢?」,需視雙方當事人之和解協議內容而定;如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未約定是否扣除,依本法第31條前段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歸還被保險人;如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依本法第31條但書,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予受害人。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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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請問機車相撞,車禍初步研判書沒有寫那方是肇事者,甲方強制險過期未保乙方向你們跟甲方討錢,甲方一定要照上面的金額給乙方嗎?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本基金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依本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復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三、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部分項目有費用上限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四、故依 台端留言內容,乙方如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予以審定及給付補償金。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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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書含強制險還能再申請嗎
您好我想請問,我本人在去年9/24騎機車被違停的汽車開出門撞到,導致膝蓋骨折,當初爸爸幫我去談和解時和解書上有勾含強制險理賠了20萬,但是和解後還是有繼續就醫,而且在上星期四也再去醫院開刀拔釘子,那這樣還能夠再像對方的強制險申請理賠嗎,若是可以那要怎麼申請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 台端所詢個案問題,因尚有部分事實不明致無法具體研判,建請可來電洽詢,以便進一步說明。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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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確定,卻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日前至富邦產險公司申請對方強制險之理賠,該專員卻以判決書內容之補償金額未註明不包含強制險為由,無法受理申請醫療費用給付,本人認為這根本已經違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本意,非常沒有道理,本人至今仍未受到加害人補償,試問是否還有其他管道可供申請傷害醫療費用之給付? 此外,加害人係酒駕肇事且非車主,試問本人是否適用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台端所述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疑義,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台端如對申請理賠有疑義,得洽該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http://www.nlia.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75,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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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看護費用申請醫師診斷證明書問題
您好: 詢問欲申請強制險看護費用(36,000元),醫師診斷囑言說明如下: 『該員因上述病情,於105年07月02入院,因病情需要於105年07月02日~105年07月07日轉加護病房, 105年07月18日止,共計住院壹拾柒天,因病情需求建議宜出院休養参個月,建議住院及出院休養期間 宜有專人24小時照護。』 以上醫師診斷囑言說明,保險公司說無法受理看護費用(36,000元)這項申請,需於醫師診斷囑言說明 後面加註『宜看護3個月』才可,似乎有些嚴苛,保險公司所述是否合理? 以上提問,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之傷情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三、建議 台端可逕洽保險公司諮詢該項疑義,如欲查詢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有其他疑問尚需補充說明,請電話洽本基金承辦人盧先生,電話(02)87898897轉505,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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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 對方未給付 該如何申請補償金
您好, 去年車禍後,已於今年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內容是對方將會分期付款給付賠償 但是對方並沒有給付賠償金(第一期開始就沒有),而且對方也沒有強制險(也沒有駕照) 那麼我申請補償基金時,是否會扣除和解內容上的金額?我該如何證明對方並沒有給付賠償金額?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 台端向本基金申請強制險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至於和解後,如何證明對方未履行債務,建議 台端提供相關和解資料,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審定。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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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對方國泰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卻寄補償基金代位權告知書
對方是肇事者 我是被害人 在第一次調解未成 先向對方國泰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回家後對方保險員說我當天強制險沒繳寄了補償基金代位權告知書給我簽 但是對方沒受傷阿 對方有保強制險 是我要向對方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那什麼會寄那個單子給我 難道是要用我的補償基金賠我 在代位向我在求償嗎 ?這實在讓我想不通 那單子到底要不要寫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且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個案問題,建議 台端可來電洽詢,以便依個案實情進一步說明。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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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撞路邊拖板車子車
我是投保丙式全險,在無路燈路上閃避對向來車,自撞停放右側路邊的拖板車子車,剛好無拖板車頭,請問這樣丙式有賠嗎?保險公司初步說不賠,如果要跟保險公司訴訟請問該怎麼做??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3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於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台端所詢車輛受損及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建議可向承保 台端車體損失保險之產險公司理賠人員諮詢。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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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未保第三強制責任險
於105年9月14日跟對方的汽車跟汽車碰撞經查證對方沒有保第三人強制險,我該如何求償車體的部分 雙方都沒有人員受傷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0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等三種,尚無車輛修理費用之給付。台端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車體損壞部分),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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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可理賠項目
你好!請問因車禍發生之醫療行為而產生之費用, 而收據上之項目 如 掛號費 & 基本部分負擔 & 藥費部分負擔 & 證明書費 屬於強制險理賠項目嗎? 屬於實支實付嗎? 核定理賠項目是由保險公司核定嗎? 我怎麼知道保險處理人員是否把所有單據列至強制險申請內呢? 可要求保險公司將理賠項目明細申請資料書面通知我嗎? 如對理賠項目有異議, 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訴? 強制險理賠金是由保險公司轉至申請人帳戶, 還是由政府機關轉出至申請人帳戶? 謝謝您抽空回答!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復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一、急救費用,二、診療費用,三、接送費用,四、看護費用。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診療費用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如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器材及裝置費、義眼器材及裝置費、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等項目均有限額規範。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上限之規範。 三、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6條「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各產險公司悉依給付標準辦理本保險理賠項目核定及給付,並匯入請求權人帳戶,台端如對理賠給付內容有疑義,可請產險公司協助說明或提供理賠明細資料,如遇有異議者,得向受理案件之產險公司提出申訴,若仍有不服,得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0800-789-885)申訴。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您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