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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對方國泰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卻寄補償基金代位權告知書|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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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對方國泰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卻寄補償基金代位權告知書

留言內容:
對方是肇事者 我是被害人 在第一次調解未成 先向對方國泰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回家後對方保險員說我當天強制險沒繳寄了補償基金代位權告知書給我簽 但是對方沒受傷阿 對方有保強制險 是我要向對方保險員申請強制險 那什麼會寄那個單子給我 難道是要用我的補償基金賠我 在代位向我在求償嗎 ?這實在讓我想不通 那單子到底要不要寫
基金回復:
台端105年10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且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台端所詢個案問題,建議 台端可來電洽詢,以便依個案實情進一步說明。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